Page 3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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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兩人途經該公路 44.2 公里路段即甲承租之里佳村大埔事業區第 117
號林班地旁時,見車牌號碼 RK-○○○○號汽車停放路邊,丙在車外逗
留,二人乃下車,由甲予以盤問,丙答以上山採蜜,甲又見丙乘用之汽
車內有蜂蜜一桶重約三十五台斤(未實際測重)及採蜜器具、濾網,竟
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甲揚稱:「山是我的,所以蜂蜜也
是我的。」不顧丙解釋蜂蜜係養蜂所得,趁丙不備,自行開啟丙乘用之
汽車後車廂門,將該桶蜂蜜搬下,再由乙搬入二人乘用之汽車內,而搶
奪該桶蜂蜜,得手後隨即離去。嗣於同日晚上 10 時 45 分許,為警在該
鄉○○○路三號橋旁查獲,並扣得該桶蜂蜜(已發還丙)。案經嘉義縣
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判決主文
(一) 簡易判決: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
動產,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均緩刑貳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簡字第 1064
號)
(二) 地院判決:上訴駁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簡上字第
151 號)
三、主要爭議點
被告搬走蜂蜜的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若被告之行為乃依
照部落習慣法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貳、原住民主張
一、本案中兩名鄒族被告主張,兩人的確曾在弔喪途中共同取走被害
人丙所持有的蜂蜜,但否認犯有任何搶奪罪行,均辯稱他們只是
懷疑蜂蜜的來源有問題,亦即無法確信該蜂蜜真的為丙所有。蓋
因丙的車停在被告等所承租的林班地上,且停車方向與其所述之
養蜂場方向相反,形跡可疑。且蜂蜜中重量多寡,未經秤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