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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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山林裡的野生動物物種,各有其不同之棲息區域及出現行蹤,對
於獵人而言,不同的獵物就有不同的捕捉獵場與路徑,且基於狩
獵經驗而發展出獨特之判斷方式。故原住民在山豬會出現之路徑
設置陷阱僅能捕捉山豬,若掉落陷阱裡之動物係山羌、山羊抑或
獼猴,對於獵人而言,應屬超出其認知與預期。
四、本案被告曾抗辯:「因為該處之農作物及竹子都被山豬挖,是整片
的,所以判斷有山豬出沒,因為該處海拔較低,山羌不會出現在
那裡,長鬃山羊則是在峭壁活動,也不會出現在那裡,所以設置
陷阱時,並沒有想過會捕獲山羌及長鬃山羊云云」。對此等辯詞可
信度之判斷,應尋求原住民獵人擔任專家證人,以證實被告說法
的正確性,而非法官自行以漢人觀點加以評論。本案之判決理
由,無疑是不了解原住民狩獵習慣且欠缺狩獵知識的推論方式。
此類判決相當多,本書認為要消弭此等原漢衝突之判決,除了設
置原住民專業法庭或委託原住民專家證人外,亦可於法官或檢察
官養成過程中,將法官或檢察官帶到山林中,實際觀察甚至體驗
狩獵過程,學習相關狩獵知識,以避免法官以漢人觀點判決,侵
害原住民之生存權。
案例十九 阿里山鄉鄒族頭目搶奪蜂蜜案
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 年度簡上字第 151 號
案由 搶奪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乙、甲父子均為鄒族原住民,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於民國 92
年 2 月 19 日下午,甲駕車附載乙自嘉義縣阿里山鄉住處出發,沿嘉 169
號縣道行駛,前往同鄉山美村參加喪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