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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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之方式,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固然
                    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

                    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
                    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
                    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
                    方法。」然而,同法第 20 條之 1 第 1 項也針對原住民族狩獵方式
                    作了放寬的規定,亦即:「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
                    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9 條第 1 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但從本判決案例可知,同為原住民族傳統習俗
                    與生活方式,狩獵行為得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不適用刑罰,然而,原住民依傳統方式捕魚,卻可能受
                    到《漁業法》的刑罰處罰,實有立法不周延之處。

               三、以鄒族為例,其傳統領域在濁水溪與荖濃溪上游,和江河流域緊
                    密聯繫,河川之水與其孕育之動植物對鄒族社會提供重要經濟維
                    生基礎,無論有形技能與知識,無形之宗教信仰儀式與宇宙觀都
                    與之相生相息,故有學者稱為鄒族之河川文化。從其氏族對於河
                    流分配、捕撈技術與河川一事都可以顯現鄒族對於河川有「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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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之觀念。 以蘆藤毒昏魚之撈捕技術為例,此藤類毒性弱,
                    魚類受毒昏迷通常一段時間後就會恢復,惟因毒藤汁是順水流而
                    下,對於下流流域之魚群生態也會有所影響,故毒魚之前須告知
                    下游魚場氏族擁有者,因而甚至有「共同毒魚」之習俗,魚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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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共同從事毒魚活動者共同分配,此亦為公共性之展現。
               四、蘆藤毒昏魚之捕捉技術雖與釣魚或以草束撈魚之技術相比,係侵
                    害水流域面積廣大之方式,但此種捕魚方式幾年才會舉行一次,
                    係屬於部落或是族集體性捕撈活動,藉由毒魚儀式舉行此種侵害

             27  浦忠勇(2012),〈河川公共性的轉化:曾文溪上游治理的人文反思〉,《台灣原住民研
                究論叢》,第 12 期,頁 96-99。
             28  同前揭註 27,頁 100-105。頁 105 對毒魚祭儀式有說明:「鄒族傳統行毒魚當天清晨,
                參與毒魚的族人行此儀式,長老以酒祭祀土地神,另一長老裸身躍入河中游泳,並以
                仰泳模擬魚類被毒後翻身模樣,其他人在排列河岸做撈魚動作。行此儀式後,毒魚活
                動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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