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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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後魚就會浮出水面」、「(問:這是布農族之捕魚習慣?)是,我
                      們不釣魚的」等語明確;然《漁業法》既明定採捕水產動植物

                      不得使用麻醉物,且客觀上尚有其他合法採捕方式(如釣捕方
                      式)可供使用,縱認被告所屬部落原有以蘆藤採捕之習俗,亦
                      不能據以阻卻其違法性。
                (三)   查《漁業法》之相關規定,雖以漁業人為主要規範對象,然保
                      育水產資源亦為該法之立法目的之一,此觀同法第 1 條及第五
                      章「保育與管理」之規定甚明,該法第 48 條又係以保育水產資

                      源為直接目的,解釋上其規範對象即非僅以漁業人為限,是被
                      告所辯本件應無《漁業法》之適用云云,尚無可採。至被告之
                      行為是否同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應處以罰鍰,與其是
                      否違反《漁業法》係屬二事,被告就此所辯尚無足採。

                (四)   綜上所述,被告使用麻醉物採捕水產動物之事證明確,其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使用
                      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處
                      斷。
                (二)   審酌被告係布農族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採捕魚類,惡性非
                      高,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其犯罪所生之損害非鉅,及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本案評析


               一、對原住民而言,狩獵與採集森林產物固屬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方
                    式,然而捕魚行為,也一直是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方式之一。甚至
                                                                              26
                    可以說,捕魚行為應屬廣義的原住民族「狩獵權」之範疇。

             26  鄭川如(2012),〈由生存權、文化權而來的狩獵權─從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談台灣原住民
                的狩獵權、魚權〉,《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1 期,頁 102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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