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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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貳、原住民主張
被告甲、乙、丙稱:因為該處之農作物及竹子都被山豬挖,是整片
的,所以判斷有山豬出沒,因為該處海拔較低,山羌不會出現在那裡,
長鬃山羊則是在峭壁活動,也不會出現在那裡,所以設置陷阱時,並沒
有想過會捕獲山羌及長鬃山羊云云。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 13 條定有明文,是行為人對特
定結果之發生,主觀上有所預見,且結果之發生無違其本意,
而仍執意為之者,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任。
(二) 查被告甲、乙、丙三人於偵查中均稱:三人知道在該處設置陷
阱有獵得山豬以外動物之可能,也知道可能獵得保育類野生動
物,是被告三人主觀上顯有捕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認知,仍依
其等原訂之計畫設置鋼絲線圈、捕獸夾,又未採取任何防範措
施,防免捕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客觀上因而捕獲屬於保
育類野生動物之臺灣長鬃山羊 1 隻及山羌 2 隻,並將之攜帶下
山,可見該結果之發生並無違其等之本意,則被告三人即應就
結果之發生負未必故意之責任。被告丙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因為該處之農作物及竹子都被山豬挖,是整片的,所以判斷有
山豬出沒,因為該處海拔較低,山羌不會出現在那裡,長鬃山
羊則是在峭壁活動,也不會出現在那裡,所以設置陷阱時,並
沒有想過會捕獲山羌及長鬃山羊云云,然既然山豬肆虐,損壞
農作物嚴重,何以設置陷阱長達 10 日,不僅未捕得山豬,反而
捕獲臺灣長鬃山羊 1 隻及山羌 2 隻,又依捕獲山羌之數量可
知,被告等人設置陷阱之地點應係適宜山羌棲息、出沒之處
所,而非偶一落單、迷途所可解釋,是被告三人上開辯詞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