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48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可採,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 爰審酌被告三人為原住民,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 被告三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以致犯罪,經此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以認為暫不執
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
肆、本案評析
一、本判決原住民被告主張其在該地設置陷阱係為了捕捉山豬,但卻
誤捕山羌及山羊,僅因怕浪費食物而帶下山,對於此主張,法院
加以駁斥之理由為,「既然山豬肆虐,損壞農作物嚴重,何以設置
陷阱長達 10 日,不僅未捕得山豬,反而捕獲臺灣長鬃山羊 1 隻及
山羌 2 隻,又依捕獲山羌之數量可知,被告等人設置陷阱之地點
應係適宜山羌棲息、出沒之處所」,因此認定,被告對於獵捕山豬
以外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有預見,且事後攜帶下山並無違其等
之本意,來認定原住民被告有《刑法》第 13 條之未必故意。
二、本案原住民抗辯的內容常常出現在法庭中,亦即原住民主張,設
置陷阱的位置是根據山豬的路徑而設,或是設在山豬出沒範圍,
然而只要掉入陷阱的不是山豬而是其他保育類野生動物,法院便
會認為原住民具有「未必故意」。此類判決就是典型的「原、漢衝
突」的判決。漢人檢察官與漢人法官均沒有在山林裡打獵的經
驗,因此對於原住民被告此類抗辯,幾乎均以漢人思維加以判
決,亦即不相信「山豬有山豬走的路」此類說法,甚至還會要求
原住民設陷阱時,「應盡注意義務」防止保育類動物如山羌掉入陷
阱。
三、緣原住民狩獵文化對於獵場內獵物之固定習性與路徑有所認識,
授予族內成年獵人之狩獵知識皆以此為傳承。原住民獵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