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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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案例十八 陷阱獵捕案
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60 號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乙、丙均為山地原住民,其等知悉臺灣長鬃山羊及山羌係屬珍
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任意獵捕,且其等可預見若隨意設置陷
阱,將有獵得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可能,猶基於縱使獵得保育類野生
動物,亦無違其本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97 年 1 月在宜蘭縣大同鄉原
住民保留地內,共同設置鋼絲線圈、捕獸夾作為陷阱,容任前開保育類
野生動物落入陷阱。數日後,三人再次前往上開原住民保留地,將捕獲
之臺灣長鬃山羊 1 隻及山羌 2 隻搬運下山,嗣於同日上午為警查獲,當
場扣得三人所共有之供獵捕野生動物所用之工具及獵物。
公訴人以甲、乙、丙共同違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款、第 3 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將上開三人提起公訴,並以
乙、丙共同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款之非法持有獵
槍罪,將乙、丙提起公訴。
二、判決主文
甲、乙、丙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款、第 3 款之
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乙、丙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無罪。
三、主要爭議點
被告設陷阱欲捕山豬卻誤捕山羌,是否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