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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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較大的捕撈活動,也代表鄒族人對山川神靈之慎重心意,對河流
生態永續共存之精神。此外,蘆藤的毒性弱,有害性低,不僅不
會導致魚群死亡,該等被蘆藤毒暈的魚亦仍可食用,因此原住民
才會以此方式捕魚以供食用。
五、故本案應允許原住民行使文化抗辯,即便《漁業法》沒有類似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0 條之 1 除外不罰之規定,也應該為有利
於原住民被告的類推適用,亦即允許原住民類推適用《野生動物
保育法》第 20 條之 1 之規定,以真正落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之目的。《漁業法》尚未修法增訂有利於原住民族傳統捕魚習慣的
除罪化規定,屬立法漏洞。此外,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授權,主管行政機關於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發布施行「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
物管理辦法」,其中就原住民族各族群於特定祭儀使用蘆藤(魚
藤)捕溪魚、溪蝦有附表規定,申請人僅需於獵捕活動開始前一
定期間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即得以蘆藤捕魚。若
此行為得到主管行政機關許可,但仍適用《漁業法》第 48 條加以
偵辦,豈非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該條與上開管理辦法之意
旨。故本書認為《漁業法》應增訂除罪規定,縱未規定在法律適
用上也應類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規定,許可原住民
使用蘆藤捕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