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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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類如列表。」此根據各部落調查出來之文化祭典所列出之動物種
                    類專表,包含了於花蓮縣之阿美族在豐年祭時,得以獵槍、自製

                    獵補器獵捕山羌、臺灣野山羊、臺灣水鹿、臺灣獼猴、老鼠、白
                    鼻心、野兔及山豬。若為定期獵捕活動,根據部落會議通過後,
                    申請人得於獵捕活動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若為非定期性則
                    需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僅須符合
                    本辦法所附列表之內容,即使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為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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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動物,亦可加以獵捕。 此亦可看出,山羌與臺灣獼猴之保育
                    重要性與必要性,已顯然降低。
               四、由於臺灣彌猴與山羌在現階段的「保育必要性」已顯然降低,故
                    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保育「臺灣彌猴」、「山羌」之物種多樣性
                    兩種價值相衝突時,是否必然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必須絕對退

                    讓,而「臺灣彌猴」與「山羌」的保護必要性則絕對優先,並非
                    沒有疑義。故對於原住民獵殺山羌與彌猴之案例,本書認為,不
                    管在保育類動物的列表規範上,還是刑事判決的量刑範疇上,均
                    應考慮此兩類物種的保育必要性已然降低,法益保護利益也降
                    低,故應做出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應優先於山羌、彌猴保護之利益
                    衡量。



             案例十七         傳統蘆藤捕魚案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90 號


               案由  違反《漁業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為布農族原住民,明知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麻醉物方式採

             25  「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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