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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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類如列表。」此根據各部落調查出來之文化祭典所列出之動物種
類專表,包含了於花蓮縣之阿美族在豐年祭時,得以獵槍、自製
獵補器獵捕山羌、臺灣野山羊、臺灣水鹿、臺灣獼猴、老鼠、白
鼻心、野兔及山豬。若為定期獵捕活動,根據部落會議通過後,
申請人得於獵捕活動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若為非定期性則
需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僅須符合
本辦法所附列表之內容,即使同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為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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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動物,亦可加以獵捕。 此亦可看出,山羌與臺灣獼猴之保育
重要性與必要性,已顯然降低。
四、由於臺灣彌猴與山羌在現階段的「保育必要性」已顯然降低,故
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與保育「臺灣彌猴」、「山羌」之物種多樣性
兩種價值相衝突時,是否必然認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必須絕對退
讓,而「臺灣彌猴」與「山羌」的保護必要性則絕對優先,並非
沒有疑義。故對於原住民獵殺山羌與彌猴之案例,本書認為,不
管在保育類動物的列表規範上,還是刑事判決的量刑範疇上,均
應考慮此兩類物種的保育必要性已然降低,法益保護利益也降
低,故應做出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應優先於山羌、彌猴保護之利益
衡量。
案例十七 傳統蘆藤捕魚案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90 號
案由 違反《漁業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為布農族原住民,明知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麻醉物方式採
25 「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4 條至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