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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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時,該等動物均經肢解並燒烤,前亦述及;而死亡之動物經肢
                      解及燒烤後,欲憑藉目測確定係屬何種動物,則具一定之困難

                      度,此為一般人所知之事項;被告 2 人於 100 年 4 月 13 日晚間
                      獵得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後,於翌日白天都在山上烤及剝皮,
                      至晚上始欲將該獵物帶回住處,亦經被告陳○東供陳在卷。而
                      若被告 2 人係於射擊時始知該等動物均係保育類野生動物,衡
                      情其等惟恐再度觸犯法律,心情應有相當程度之不安,丟棄該
                      等動物已惟恐不及,實無於翌日白天特意留在山上將該獵物剝

                      皮、燒烤,待晚間始下山返家之可能,故被告 2 人獵得上開保
                      育類野生動物後,特意將之剝皮、燒烤,待晚間始下山返家,
                      其等之目的係在於掩人耳目,至為灼然。
                (四)   此次布農族射耳祭並不禁止原住民於射耳祭期間狩獵,惟現代

                      因有《野生動物保育法》,所以法律並不允許射耳祭獵捕「保育
                      類野生動物」;酌以寶山里此次舉辦布農族射耳祭,並未向主管
                      機關高雄市政府農業局申請核可「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
                      物」,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100 年 6 月 17 日高市鳳山農牧字第
                      1001014012 號函在卷可按。由之足見雖布農族原住民於射耳祭

                      期間有狩獵野生動物之傳統,亦不得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
                      再由被告 2 人前開舉措,足徵其等自始即有獵捕保育類野生動
                      物之故意,所辯係因射耳祭活動始獵捕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等
                      語,尚無足採。
                (五)   綜上,被告 2 人上揭所辯,核係事後圖卸之詞,無足採信。事

                      證明確,其 2 人前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犯行,洵
                      堪認定。
                (六)   按保育類野生動物,包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
                      之野生動物;又保育類野生動物非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
                      者,或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均

                      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18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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