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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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參、法院判決

               一、按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除具有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條

                    件外,不得獵捕、宰殺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山羌(學名:
                    Muntiacus reevesi  micrurus)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為應
                    予保育之野生動物已如上述,而該委員會迄今尚無《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相關公告,
                    此為本院審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職務上所已知者,是
                    山羌之族群量目前並未逾越環境容許量甚明。
               二、被告在山區使用槍枝打獵,本應小心從事,以免再度觸法,其竟
                    捨此弗為,猶恣意對物種不明之野生動物開槍射擊,殊難認被告

                    甲於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實無從預見其能發生,且主觀
                    上確信其不致發生。準此,被告甲、乙本可預見在前揭山區內持
                    槍獵捕野生動物,如未確認獵物之種類,即恣意對之開槍射擊,
                    有可能射傷擊斃保育類野生動物,竟仍開槍射擊物種不明之野生
                    動物,因而獵得前開山羌,被告二人主觀上皆已具有該行為果真

                    發生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亦在所不惜,聽任結果發生之內心
                    情狀,足認其均有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不確定故意之犯意甚
                    明。

             肆、本案評析


               一、對於原住民「誤殺」保育野生類動物之行為,不管是射擊時誤
                    射,或是設陷阱時,保育野生類動物掉入陷阱,在司法審判中,
                    法官只要看見獵物屬「保育野生類動物」,多半直接認定原住民狩

                    獵行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而不去深究「誤殺」或「動物誤
                    入陷阱」的辯詞是否有理。對於被告主觀上有無獵殺保育野生類
                    動物的故意,均會做出類似本案判決一樣的推論,亦即,在山區
                    內持槍獵捕野生動物,如未確認獵物之種類,即恣意對之開槍射
                    擊,有可能射傷擊斃保育類野生動物,竟仍開槍射擊物種不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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