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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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法律諮詢意見與律師協助,因而由律師協助提起兩次再審,然而
                    兩次再審之聲請,均遭法院裁定駁回。

               二、法院第一次駁回再審之理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聲再
                    字第 13 號裁定),乃是嚴格審查被告撿拾漂流木之目的,是為了
                    雕刻,顯非基於災後重建房屋、柴火之需要。此外法院另認為,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係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
                    「依法」從事採集野生植物,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則明揭:「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
                    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足見原住
                    民族於傳統領域內採取森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仍須依法定

                    方式辦理,非謂全然不受法律規範。觀諸前述被告之供述,渠等
                    並未提及撿拾漂流木之行為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有何關
                    連。
               三、在尖石鄉泰雅族青年搬運風倒櫸木一案中,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
                    字第 7210 號判決曾指出: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

                    統習俗之行為,應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政府處理原
                    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
                    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以保障其合法權益等語。然而,
                    本件魯凱族青年撿拾漂流木案中,法院在審理本案第二次再審聲
                    請時,卻對被告行為進行嚴格之認定,完全看不出「應尊重原住

                    民族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之精神,例如嚴格審查漂流木
                    所在位置是在「國有林內」,而非國有林外;且撿拾漂流木之目的
                    是為了木雕之用,與尖石鄉風倒櫸木案之被告是經部落會議決
                    議,將櫸木作為造景美化部落不同。並表達如下看法(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聲再字第 21 號裁定):《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雖明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
                    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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