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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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國家既有規範的衝突時,強迫其遵守國家法律規範,實有期待不
可能之情形。
四、因此,不管是地方法院或是第一次高等法院之判決,審理之法官
乃過度放大系爭櫸木的經濟價值與森林保育目的,反之,過度輕
視部落會議對三位原住民青年的行為模式之影響。三名部落青年
的行為,從刑法理論來看,即使可以評價為「不法行為」,但這樣
的不法行為應存在有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之情形,也就是欠缺遵
守法律的期待可能性,故應從罪責層次去否認其所應負之刑責。
五、高等法院無罪理由中,則是從三位原住民被告欠缺「遵法的期待
可能性」的觀點出發。高等法院無罪理由主要是從以下兩點加以
論述:其一,從實質違法性之觀點出發,認為被告之行為不具有
社會倫理非難性。「被告三人之行為,既符合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
及生活慣俗;且與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使用之目的,不相違背;又
未違反《森林法》之立法目的,是被告三人之行為,並不具有社
會倫理非難性」。其二,則是從竊盜罪之主觀意圖著手,認為被告
三人並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因此直接從竊盜罪構成要件的層
次著手,並進而以不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為由,認定被告無罪。
「系爭櫸木雖經林務局竹東工作站人員先將樹幹運走,再將殘餘
部分噴紅漆烙鋼印,惟被告三人係基於部落傳統文化及生活慣
俗,遵循司馬庫斯部落決議,欲將上開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落,
以作為部落造景美化景觀之用,渠等主觀上並未具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前開無罪判決,值得肯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