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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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管理規則」,能否逕以上開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取代,顯非無疑。
5. 原判決既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尚未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依
《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管理規則」。但在尚未
訂定「管理規則」之前,關於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土地,「依
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時,如何管理?有無明文適
用或準用《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命令?原審並未向中央
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明,即逕認上訴人等須依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4 條、第 17 條規定,向管理機
關「專案申請」核准,始得為之,亦有未合。
(三) 因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而第三審法院應
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之前揭違背法
令情形,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
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四、更一審判決
(一) 基於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發展、延續,從《原住民族基本
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9 條規定及《森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
前段規定,足見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
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
(二) 專家證人己於本院前審證稱:司馬庫斯部落是屬於泰雅族「馬
里光」群,他們是集體共同經營生活方式。就是不分個人收
入、所有收入為共同集體所有。而司馬庫斯部落決議將倒木作
為雕刻造景之用與泰雅族習慣吻合。……他們運回倒木並沒有
違反部落法律。(問:本案櫸木倒下後經林務局噴漆、蓋鋼印處
理後,依部落習慣,這是否列為禁忌不得採取?)部落中沒有
這種樹木經國家噴漆不得採取的禁忌。這應該是國家法律禁
止。
(三) 另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進行調
查之研究報告中指出:近百年來,泰雅族森林動植物資源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