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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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案例十四 撿拾漂流木有罪案
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訴字第 2486 號
案由 違反《森林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庚、丁、甲、乙、丙、戊、己均為魯凱族原住民,明知位在國有林
區內之林木,未經該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擅自撿拾,竟於民國 99 年 1
月 2 日上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聯
絡,由丁僱請不知情之古姓駕駛拖板車載運挖土機,另約同庚、甲、
乙、丙、戊、己等人,於同日由紅塵峽谷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
東林區管理處六龜工作站所管領之國有荖濃溪區○○區第一林班地進入
濁口溪往上游方向行走,行進約 4 公里時,古○福即將該挖土機放置在
六龜工作站所管領之國有荖濃溪區○○區第 27 林班地內後下山離去,
庚等 7 人則繼續在國有荖濃溪區○○區第 1、27、28、29、30、31、
34、35、59、60、62、63、64 林班地內,撿拾具有價值之附表所示之林
木,再由甲以鐵樂士噴漆「姚」、「德」作記號在該等林木上,丁則駕駛
前開挖土機跟隨在旁,將河砂中之漂流木挖出,及將該等被註記之林木
搬運至砂石車可行走之河床上,以利事後砂石車可沿河床將林木載運下
山,而方便其等竊取。於 99 年 1 月 5 日上午 8 時許,丁再僱請古姓駕
駛拖板車一同上山欲載運挖土機及 13 棵具有價值之林木下山,庚等 6
人則於同日下午上山會合,惟該拖板車駕駛至國有荖濃溪區○○區第 27
林班地時拋錨故障,庚等人遂於 99 年 1 月 6 日上午 10 時許再度返回上
開拖板車停放處時,為員警查獲上情。
二、判決主文
(一) 一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審訴字第 2486 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