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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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等語,惟溯其立法意旨在於對於
「原住民族」傳統生活慣俗之尊重,而非擴及原住民族之「個
人」得無條件、任意採集國有森林產物甚明。
四、撿拾風災過後的漂流木,此等撿拾行為,與砍伐生立之森林主產
物相比,不管行為手段、不法內涵與對森林保育之侵害,顯然較
低。然而法院審理本案時,一直將適用的法條鎖定在《森林法》
第 15 條第 3 項關於「國有林林產物」的竊取問題,完全無視《森
林法》第 15 條第 4 項允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採集
森林產物之權利。因此本案判決不僅否認「木雕」自用目的,認
為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不符,且一再斤斤計較原住民撿拾漂流木
之地區是在「國有林內」還是「國有林外」,並認為只有在國有林
外的漂流木,才可由民眾自由撿拾,如仍在國有林內,就必須根
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專案申請核准而撿拾。在經歷尖石
鄉風倒櫸木案之後,再度看見如此保守之判決內容,實在看不出
來司法實務有何「適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可言,看到的反
而是以一堆繁瑣的法律條文,層層束縛原住民行使採集森林產物
的「生存權」。
案例十五 誤殺山羌案
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148 號
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甲、乙為排灣族平地原住民,兩人於民國 97 年 3 月由甲開車載乙
前往臺東縣山區打獵。二人共同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土造獵槍 1 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