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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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二、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東、陳○良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支、底火
             壹盒、已裝填火藥鋼珠鋼管貳拾支、空鋼管肆支、裝鋼管皮套壹只,均
             沒收。

               三、主要爭議點

                  山羌、獼猴等保育類動物之數量,是否仍達受保育之程度?當原住
             民狩獵傳統與山羌、獼猴之物種保護相衝突時,對山羌、獼猴之保護,
             是否「絕對凌駕」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傳統?目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列

             表是否應將山羌、臺灣彌猴放寬認定?

             貳、原住民主張

               一、果園內的水果快成熟了,為了保護水果才會獵捕侵犯果園的野生

                    動物。
               二、伊等獵捕時係夜間,只有看見該動物眼睛發光,並無法辨識係何
                    種動物。
               三、當時係布農族的射耳祭,獵捕野生動物也是射耳祭的慶典活動

                    之一。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前開訟爭事實為被告 2 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
                      物品照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保育服務中心
                      100 年 4 月 15 日物種鑑定書及鑑定照片、現場照片,暨陳○
                      東、陳○良之戶籍謄本等在卷足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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