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35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二、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東、陳○良共同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支、底火
壹盒、已裝填火藥鋼珠鋼管貳拾支、空鋼管肆支、裝鋼管皮套壹只,均
沒收。
三、主要爭議點
山羌、獼猴等保育類動物之數量,是否仍達受保育之程度?當原住
民狩獵傳統與山羌、獼猴之物種保護相衝突時,對山羌、獼猴之保護,
是否「絕對凌駕」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傳統?目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列
表是否應將山羌、臺灣彌猴放寬認定?
貳、原住民主張
一、果園內的水果快成熟了,為了保護水果才會獵捕侵犯果園的野生
動物。
二、伊等獵捕時係夜間,只有看見該動物眼睛發光,並無法辨識係何
種動物。
三、當時係布農族的射耳祭,獵捕野生動物也是射耳祭的慶典活動
之一。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前開訟爭事實為被告 2 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
物品照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保育服務中心
100 年 4 月 15 日物種鑑定書及鑑定照片、現場照片,暨陳○
東、陳○良之戶籍謄本等在卷足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