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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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案例十六 臺灣野山羊、山羌、獼猴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訴字 135 號
案由 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陳○良與陳○東係甥、舅關係,均係布農族山地原住民,渠 2 人明
知臺灣野山羊(即臺灣長鬃山羊)、山羌、臺灣獼猴均為保育類野生動
物,其中臺灣野山羊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列為珍貴稀有之
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及臺灣彌猴則經公告列為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
物,且無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亦無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竟共同基於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19 時許,一同前往陳○良位於高雄市山
區之果園,合力搜尋當地出沒活動之動物,並由陳○東持用自製獵槍及
子彈(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部分獲不起訴處分確
定),接續射擊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臺灣野山羊 1 隻、其他應予保
育類野生動物山羌 3 隻、臺灣獼猴 1 隻,使喪失活動能力,陳○良則在
旁協力獵捕後,兩人將所獵獲之上開野生動物予以宰殺。嗣陳○東於
100 年 4 月 14 日 20 時 30 分許,駕駛自用小貨車搭載陳○良,行經高雄
市○○區臺 27 甲線 9.4 公里處,為員警執行路檢勤務而當場查獲,並扣
得陳○東所有,供其及陳○良共同獵捕上開保育類野生動物所用之自製
土造獵槍 1 支、底火 1 盒、已裝填火藥鋼珠鋼管 23 支、空鋼管 4 支、
裝鋼管皮套 1 只,及已遭宰殺肢解並燒烤之臺灣野山羊 1 隻、山羌 3
隻、臺灣獼猴 1 隻。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