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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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堪認定。
                (二)   高雄市桃源區寶山里於 100 年 4 月 12 日至同月 15 日,固有舉

                      辦 100 年度布農族射耳祭儀暨農特產品促銷活動,惟布農族射
                      耳祭典中所謂「報戰功」,係指原住民於祭典中狩獵回來,要將
                      全部獵得之獵物放在主祭臺上,讓所有部落的人看之情,業經
                      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員警高○綢結證
                      在卷;而前開活動計畫案中,亦確有「報戰功」之記載,此觀
                      之上揭活動計畫案所載即明。再佐以射耳祭係布農族最大祭

                      典,此祭典係與野生動物有關,因為「射耳」的意思就是射山
                      鹿的耳朵,在古代,射耳祭的活動內容一定要捕殺野生動物,
                      現行法律雖不允許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但除了保育類野生動
                      物外,山豬在原鄉因會破壞農作物,原住民為了保護農作物,

                      所以會獵捕山豬。至於獵捕山豬不一定是在射耳祭時,若農作
                      物被破壞,不論是否射耳祭均會獵捕山豬等情,亦經證人陳○
                      輝結證在卷;另證人高○綢結證稱:射耳祭有打獵的行為等
                      語;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工作站
                      人員朱○雄證稱:此次射耳祭活動,100 年 4 月 12 日舉辦之射

                      耳祭有狩獵行為等語,均表示布農族之射耳祭確有狩獵活動,
                      證人朱○雄甚且更進一步表示此次射耳祭亦有狩獵行為,則上
                      開寶山里舉辦之活動計畫內容雖無特別有關於獵殺野生動物之
                      規畫,惟該活動並不禁止布農族原住民於射耳祭期間狩獵,且
                      確有原住民於該活動期間狩獵,殆可認定。

                (三)   苟其 2 人於獵捕伊始,係因夜黑無法辨識係何種動物,而為誤
                      射,衡諸常情,其等於誤射第 1 隻保育類野生動物後,即應警
                      覺該地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出沒,於有獵捕第 2 隻動物之必要
                      時,即應謹慎從事,甚或不再射獵,乃其等不此之圖,一再率
                      然射獵,且所獵捕之 5 隻動物,全係保育類野生動物,誠與常

                      情有悖。
                      再者,被告 2 人獵捕之前開保育類野生動物,於其等為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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