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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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野生動物,因而獵得前開山羌,主觀上皆已具有該行為果真發生
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亦在所不惜,聽任結果發生之「不確定
故意」。
二、前開對於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推論,基本上,就是一個不從事
狩獵活動,也不瞭解狩獵知識技術的「漢人法官」之典型觀點,
認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應遠遠凌駕於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文
化的思維邏輯。此外,法官也常認為,「設陷阱」或「夜間朝著動
物發亮的眼睛射殺」之前,應該再三確認或謹慎小心,以避免所
獵殺之動物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惟此等要求未確認獵物之種類前
不得獵殺捕捉之規範命令,是否現實上得以實踐?如果法官認為
在「夜間」狩獵開槍之前,原住民獵人應確認再三,該動物是否
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還是一般野生動物,則是否應明確指出是否真
的有此等狩獵法則與確認方式?如果法官不知道有何方式可以確
認,是否應該請熟悉狩獵的原住民族專家到法庭加以說明,是否
有何夜間可辨識動物物種的方式,以防誤射?
三、原住民持獵槍進行狩獵活動,多如本案一樣,是在夜間進行。通
常在夜間狩獵時,只要看見動物眼睛發光,就會朝動物射擊,此
乃原住民狩獵的方式。然而根據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
定,如果射中之動物為一般野生動物,固屬不罰行為,如為保育
類野生動物,則仍屬犯罪行為。惟從刑法理論來看,不知道所獵
殺之動物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乃是行為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
「客體」認識錯誤,此屬「構成要件錯誤」,應阻卻故意的成立。
換言之,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其所射殺的動物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且
有意為之,如此才算有犯罪故意。然而目前相關判決均不將此等
誤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行為,解釋為「構成要件錯誤」,而一概認為
行為人有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未必故意,顯然就是以漢人想法進
行法律推論。故本書認為,此類誤殺案件,均應以構成要件錯誤
為由,認定原住民被告主觀上欠缺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故意,
判決被告無罪,始較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