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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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去,而且是過了拖板車拋錨處再往上游等語,且由查獲警員林
                     ○全提出之空照圖,可知查獲漂流木之地點即圖上標示「漂流

                     木堆置地點」之處,及被告 7 人用以休息之簡易工寮,均位在
                     荖濃溪 31 號林班地上,與國有林地、非國有林地之交界處相距
                     甚遠,可見被告 7 人係刻意沿河床一路往上游尋找漂流木,實
                     不似因不知而誤闖國有林地。
                   2.  另聲請意旨固指摘原確定判決未考量被告 7 人撿拾漂流木實為
                     災後生存不得已之作為;未審酌被告 7 人是否依原住民族傳統

                     習俗撿拾漂流木等語,然就撿拾漂流木之目的,被告姚○德、
                     羅○春於警詢時供稱:「要帶回家作雕刻及桌子」等語;被告李
                     ○雄於警詢時陳稱:「要帶回家雕刻」等語;被告陳○則稱:
                     「我不清楚」等語,可知被告 7 人撿拾漂流木之目的,顯非基

                     於災後重建房屋、柴火需要至明,自難認渠等撿拾漂流木之行
                     為,為災後生存所不得已之作為。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爰審酌被告 7 人為圖己利,於國有林地竊取森林主產物,不僅造成
             自然資源及生態之破壞,也減損森林涵養水源、孕育萬物功能,所為實
             有不該,惟念及被告 7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著
             手竊取之森林產物數量尚少,價值非鉅,未生取得財物之結果,所生危
             害尚小。並參酌渠等 7 人行為分擔之多寡與本案參與程度之高低,及其

             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肆、本案評析


               一、本案為魯凱族青年撿拾莫拉克颱風過後河床上漂流木案,乃繼民
                    國 94 年尖石鄉風倒櫸木案之後,另一個受注目之原住民竊取森林
                    產物案件。被告 7 名魯凱族青年在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判時,均
                    被判處竊盜罪,且均未提起上訴,因而一審定讞。後來被告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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