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27

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否有明確之界標可供辨識,已非無疑,況莫拉克風災後,當地自
                    然景觀已完全改變,無從期待被告 7 人有能力辨識判斷確切之國

                    有林地界址,被告 7 人僅撿拾河床上之漂流木,並無撿拾國有林
                    地內林木之故意。
               三、被告 7 人居住之高雄縣茂林鄉係莫拉克風災受創最嚴重之區域之
                    一,災後房屋倒塌物資缺乏,不僅需林木重建房屋,亦需林木供
                    作柴火,裨當地居民免受飢寒之苦,被告 7 人撿拾漂流木實為災
                    後生存不得已之作為,對環境影響亦尚屬輕微。再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7210 號判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
                    規定均已明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內,依其傳統習俗之行
                    為,應在合理之範圍,予以適當之尊重,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
                    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程序等事項,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

                    俗、文化及價值觀等,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又觀諸《原住民族基
                    本法》之相關規定,如「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
                    非營利行為:一、獵捕野生動物。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四、利用水資源。前項各款,以傳統文
                    化、祭儀或自用為限」(第 19 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

                    然資源權利」(第 20 條第 1 項)等,原確定判決對被告 7 人為原
                    住民,所撿拾之林木已不具備《森林法》限制採伐所欲達到之立
                    法目的,以及被告 7 人是否依傳統習俗而撿拾該漂流木等事實,
                    完全未審酌而逕為被告 7 人有罪之判斷,尚嫌速斷。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1.  前揭公告內容固允許民眾自由撿拾國有林竹木之漂流木,惟撿
                     拾區域乃限於:國有林地「外」高雄縣轄區內,換言之,國有

                     林地「內」之漂流木即不在民眾得自由撿拾之範圍內。證人即
                     查獲警員林○全於偵訊時已證稱:被告姚○德他們都是當地
                     人,他們都知道林班地的範圍,查獲地是從虹塵峽谷往上游走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