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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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參、本案評析
一、我國法院在判決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犯罪之案件,法官適用法律條
文的態度方向,向來是把原住民當成一般人民來看待,因此每每
原住民主張其根據部落決議或傳統原住民文化習慣所為之行為,
對法官而言,均無須特別對待,也不足以作為任何阻卻行為違法
性或罪責的理由。事實上,分析原住民違反《森林法》規定之情
形,常見者,的確不是不知法律有處罰規定。反而是即使知悉法
律有處罰規定,亦無強烈的遵法意識。本判決中曾請來了一位專
家證人到庭證稱:「根據伊對原住民部落之研究經驗,很多撿拾流
木被判刑,這些案件部落都知道,也有討論,再根據伊和部落的
人接觸,他們知道即使觸法還是會撿拾,因為這是根據部落法
律,他們也知道被林務局查獲會觸法。」
二、如果說原住民確實知悉其等竊取櫸木之行為會觸犯法律,何以又
願意在部落會議的決議下,進行這樣的違法行為呢?追根究柢的
癥結點,應該是原住民對於既有的刑法規範不具認同感,甚至覺
得這樣的刑法規範與世居於山林的原住民之傳統生活習慣大相牴
觸,且是用以消滅原住民文化的根源之一,以致於原住民遵守法
律規範的意識薄弱。此外,近年來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習慣的呼
聲日益高漲,原住民族群潛意識裡也認為,與自身傳統文化或傳
統生活習慣有關之行為,均應受到尊重與保護。這樣的自我正當
性往往也成為禁止錯誤(誤以為行為是合法的)形成的深層原
因。
三、森林保育與國有森林產物之維護,固然是《森林法》的立法初
衷。然而《森林法》之立法是建立在單一價值觀之上,忽略與抹
滅了世居於山林之間的原住民靠山吃山的傳統生活習慣。對懷有
強烈部落認同與傳統文化認同的原住民而言,對於原住民本身的
部落會議或傳統規範不被國家司法機關所承認,甚至傳統文化生
活習慣被國家法律規範的強制力逐步蠶食鯨吞,才是原住民社群
爭取生存權與原住民權的核心重點。因而原住民面對傳統規範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