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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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捕,竟於民國 89 年 10 月,將預先在山上採集具有麻醉成分之蘆藤搗碎
             後,投入高雄縣桃源鄉溪中,使魚類因遭蘆藤所含物質麻醉後浮出水面

             而撈捕之,以此方式共捕得固魚(俗名「苦花」)37 台斤,嗣為警查
             獲,並扣得上開固魚 37 台斤。
                  公訴人以甲違犯《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使用麻醉物捕
             魚罪,將甲提起公訴。

               二、判決主文

                  甲違反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麻醉物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以蘆藤捕魚是否違反《漁業法》?

             貳、原住民主張


               一、以蘆藤捕魚為原住民族之生活習慣,魚類雖經中毒浮出水面,但
                    過一下子就會活過來,不致於影響生態。

               二、伊非漁業人,自不適用《漁業法》,僅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處以罰鍰。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被告甲對於上開時、地以蘆藤捕魚之事實供述不諱。有贓物固
                      魚 37 台斤扣案可證,且被告所用之蘆藤,有麻醉魚類使之浮出
                      水面之效果,並經證人乙到庭結證明確,堪認蘆藤確屬《漁業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麻醉物甚明。
                (二)   經查,被告為布農族原住民,依該族習慣雖有以蘆藤捕魚之習
                      俗,此經證人乙(亦為布農族人)到庭結證:「(問:布農族人

                      捕魚之習慣為何?)我們是將蘆藤以石頭搗一搗後放在溪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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