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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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捕,竟於民國 89 年 10 月,將預先在山上採集具有麻醉成分之蘆藤搗碎
後,投入高雄縣桃源鄉溪中,使魚類因遭蘆藤所含物質麻醉後浮出水面
而撈捕之,以此方式共捕得固魚(俗名「苦花」)37 台斤,嗣為警查
獲,並扣得上開固魚 37 台斤。
公訴人以甲違犯《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使用麻醉物捕
魚罪,將甲提起公訴。
二、判決主文
甲違反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麻醉物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三、主要爭議點
原住民以蘆藤捕魚是否違反《漁業法》?
貳、原住民主張
一、以蘆藤捕魚為原住民族之生活習慣,魚類雖經中毒浮出水面,但
過一下子就會活過來,不致於影響生態。
二、伊非漁業人,自不適用《漁業法》,僅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
處以罰鍰。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 被告甲對於上開時、地以蘆藤捕魚之事實供述不諱。有贓物固
魚 37 台斤扣案可證,且被告所用之蘆藤,有麻醉魚類使之浮出
水面之效果,並經證人乙到庭結證明確,堪認蘆藤確屬《漁業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之麻醉物甚明。
(二) 經查,被告為布農族原住民,依該族習慣雖有以蘆藤捕魚之習
俗,此經證人乙(亦為布農族人)到庭結證:「(問:布農族人
捕魚之習慣為何?)我們是將蘆藤以石頭搗一搗後放在溪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