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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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具角色,以及貧窮與教育程度不高的社會經濟結構因素,根據
                    《刑法》第 57 條或第 59 條予以減輕其刑。


             案例二十二           被告智能不足案


               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51 號

               案由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被告丙民國 93 年間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男子、「簡先生」共同基
             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黃姓男子提供新臺
             幣(下同)8 萬元之代價予丙,由黃姓男子、「簡先生」帶同丙於 93 年
             1 月 17 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與並無結婚真意之大陸地區人民易○
             ○(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假結婚手續,丙、易○○

             等 2 人並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領得大陸
             地區湖南省衡陽市公證處(起訴書誤載為福建省公證處)核發之結婚公
             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之證明書返臺後,先於
             93 年 4 月 21 日持上開認證之文件及結婚公證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以團聚為由申請易○○入境,易○○則以此名義於 93 年 8 月 8

             日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丙、易○○於 93 年 8 月 16 日共同持前開認證
             之文件及結婚公證書,至宜蘭縣南澳鄉戶政事務所填載結婚登記申請書
             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以上開不實事項使戶政人員在形式審查後,登載
             於職務上作成之戶籍登記簿內,據以製作戶籍謄本,足生損害於戶政機

             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第 79 條第 1 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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