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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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具角色,以及貧窮與教育程度不高的社會經濟結構因素,根據
《刑法》第 57 條或第 59 條予以減輕其刑。
案例二十二 被告智能不足案
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51 號
案由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被告丙民國 93 年間與姓名年籍不詳之黃姓男子、「簡先生」共同基
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黃姓男子提供新臺
幣(下同)8 萬元之代價予丙,由黃姓男子、「簡先生」帶同丙於 93 年
1 月 17 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與並無結婚真意之大陸地區人民易○
○(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辦理假結婚手續,丙、易○○
等 2 人並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領得大陸
地區湖南省衡陽市公證處(起訴書誤載為福建省公證處)核發之結婚公
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之證明書返臺後,先於
93 年 4 月 21 日持上開認證之文件及結婚公證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以團聚為由申請易○○入境,易○○則以此名義於 93 年 8 月 8
日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嗣丙、易○○於 93 年 8 月 16 日共同持前開認證
之文件及結婚公證書,至宜蘭縣南澳鄉戶政事務所填載結婚登記申請書
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以上開不實事項使戶政人員在形式審查後,登載
於職務上作成之戶籍登記簿內,據以製作戶籍謄本,足生損害於戶政機
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第 79 條第 1 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