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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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二、判決主文
丙無罪。
三、主要爭議點
被告有輕度智能障礙,且係泰雅族人,聽不太懂國語,然而在警察
詢問時,既沒有給被告聘請通譯,也未給被告指定辯護人,對於被告的
程序保障是否有所欠缺?
貳、原住民主張
一、被告於接受警員調查、檢察官訊問時因伊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且
係泰雅族人,聽不太懂國語,無法理解警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內
容,始分別為警詢、偵查筆錄所載內容之陳述。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自白伊係與易○○假結婚,惟該供述內容
互有出入,被告之自白非無瑕疵,自難僅以被告之自白,即認被
告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況被告確實有與易○○結婚之真意,並非
假結婚。
參、法院判決
一、被告雖抗辯伊因患有輕度智能障礙,且係泰雅族人,無法理解警
員、檢察官訊問內容,始分別為警詢、偵查筆錄所載內容之陳述
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1 份為證。惟經證人即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宜蘭縣專勤隊員乙於 98 年 9
月 9 日本院審理中證述:「(問:98 年 2 月 9 日對被告丙就本案製
作調查筆錄,是否你詢問?)是。……(問:筆錄是否在被告住
處製作?)是。(問:當時製作筆錄時,被告有無聽不懂的情
形?)我們是用國語詢問被告,有時候被告比較聽不懂,因為記
錄人甲是原住民,所以他會用原住民族語將問題重複陳述給被告
聽,被告再回答。(問:被告當時是否有針對你們的問題答覆?)
是。我們問他什麼,他就回答什麼。(問:當時甲用泰雅族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