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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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核之上開證人子、壬 2 人
                      之證詞一致,並無齟齬之處,且證人子現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員會專任委員,專門研究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證人壬則為國
                      立東華大學○○學院院長,而其 2 人又均係排灣族原住民,對
                      於排灣族文化自較一般人有具更深入之研究與了解,因此,證
                      人子、壬所為上開證詞,自足採信。
                (三)   又 94 年 9 月 3 日 20 時至同日 22 時許,在屏東縣瑪家鄉○○村
                      活動中心所舉辦者,係由證人丁以○○村村長之身分所召開之

                      社區建設座談會,證人丁於當日下午 7 時許即以廣播之方式召
                      集村民,且當日參加座談會者除被告庚、己、乙、癸、丑、
                      甲、丙、戊、辛等人外,人數多達一百多人等情,業據證人丁
                      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故該社區建設座談會顯非

                      被告庚之參選說明會甚明。雖被告庚當時係屏東縣瑪家鄉鄉
                      長,且已登記參選連任,當日並出席該社區建設座談會,甚而
                      有交付由被告己所準備之現金 1,000 元、500 元不等之紅包給被
                      告乙、癸、丑、甲等人收受;被告己並有交付 100 元、500 元
                      不等之現金予被告甲、戊、辛收受之情,然被告乙、癸、丑、

                      甲、丙、戊、辛等人均為排灣族頭目之事實,復據證人子、壬
                      2 人證述甚詳,是被告庚身為當時之屏東縣瑪家鄉鄉長,且有
                      意參選連任屏東縣瑪家鄉鄉長一職,對於瑪家鄉內排灣族之文
                      化,必有相當之了解,則被告庚、己在出席○○村社區建設座
                      談會時,發見該座談會中有數位排灣族頭目出席會場,為表現

                      對排灣族部落之尊重,並爭取排灣族選民之認同,依循排灣族
                      文化交付給具排灣族頭目身分之被告乙、癸、丑、甲、丙、
                      戊、辛紅包或現金,而被告乙、癸、丑、甲、丙、戊、辛等人
                      亦以排灣族頭目之身分收受該紅包、現金之舉,顯與上開證人
                      子、壬所述排灣族傳統文化無違,是被告庚、己、乙、癸、

                      丑、甲、丙、戊、辛上開辯解,尚屬有據。此外,遍查卷內亦
                      無被告庚、己於交付紅包、現金時,曾與被告乙、癸、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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