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82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金請謝○芳去買啤酒予大家一同飲用,且要求在場之人應支持謝○明。
             而經傳喚吳○強等人到案後,吳○強等人坦承上述情事,因而查悉上

             情。因認被告謝○明、吳○強分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
             第 1 項、第 2 項之期約賄賂而約放棄競選、許以放棄競選罪嫌。
               二、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謝○明、吳○強均無罪。
               三、主要爭議點


                  本案被告吳○強登記參選後又棄選,究竟是因為家族會議之做出退
             選決定所致?還是與另一候選人謝○明期約約定棄選?

             貳、原住民主張


                  被告吳○強抗辯,係基於原住民族家族會議決定不參與競選,為免
             受族群社會之排擠,順從尊重家族會議,因而在競選期間不作活動、不
             印文宣、不去拜訪鄉民。非因共同被告謝○明期約賄賂而停止競選活
             動。

             參、法院判決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謝○明與吳○強涉有前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期約賄賂而約放棄競選、許以放棄競選

             罪嫌,係以被告兼證人吳○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謝○芳於警
             詢中之陳述、證人謝○齡、林○海、廖○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為其
             主要論據。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固供承其等具有表舅、外甥之親戚關係,
             且渠等均登記參選高雄市第一屆桃源區拉○○里里長之事實,惟均堅詞
             否認有何期約賄賂而約放棄競選、許以放棄競選之犯行,被告謝○明辯
             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與吳○強談到錢的問題,9 月 17 日吳○強家族會

             議完畢,不支持吳○強競選,我何必再找他,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與吳○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