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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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強談到選舉的問題,我並沒有期約賄賂等語;被告吳○強辯稱:我與謝
○明絕對沒有期約賄選的事情,完全沒有五萬元期約賄賂的事,登記後
當天我們家族立即召開會議,我就放棄競選,我被家族勸退之後,林○
海他們帶我去喝酒,我當時喝醉了,也不知道說什麼話,我是因為家族
勸退,我才停止一切競選活動,沒有期約賄選的事實等語。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項,其立法意旨乃
在於貫徹防止金錢介入選舉「搓圓仔湯」等之弊端,維護選舉之公平與
純正,故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或候選人或具有候
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認應予以處罰,俾杜絕選舉之歪風。其中所謂
「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
賂或不正利益,乃就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
競選活動之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而言。若該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
者,因其他原因已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縱事後雙方期約交
付一定之金錢或利益,除另成立他罪外,尚難論以期約賄選罪(最高法
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43 號判決意旨)。經查:證人吳○吉即吳○強之
堂叔於本院前審到庭證稱:吳○強是我們家族成員,吳○強是在登記參
選最後一天(9 月 17 日)才去登記的,吳○強的媽媽找我晚上緊急開家
族會議,要制止吳○強參選,因為原住民里長選舉是家族選舉,在我們
家族中,就算政見很好,都要尊重家族;(當天)晚上 6、7 點,當時吳
○強答應這次競選里長不作任何競選的活動,也答應不選了,吳○強是
無條件退選,並未提到保證金之問題,我們家族很小,如果吳○強出來
的話,一定會落選,所以吳○強媽媽制止他參選,當天協調吳○強退
選,謝○明並未參與,因為他不是我們家族的人,開會協調吳○強退選
之事,開完會村里都知道了,謝○明也於開完會後知道此事等語。另證
人即吳○強家族長輩(堂叔)依曼.依○○鍛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
99 年 9 月 17 日你們家族知道吳○強有去登記參選時,那天晚上我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