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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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在排灣族中,頭目對於領域內所有資源屬於擁有者,並有權利可
以接受納貢,其意義是象徵頭目保護平民得到豐收結果,因此本
案頭目基於排灣族傳統習俗係有權利收受紅包。
五、本案法院在審理時,傳喚兩位專家證人,兩人皆證實「在排灣族
的傳統文化中,關於各種公開集會活動慶典場合,為表示對於頭
目之尊重,有致贈實物,或以金錢即紅包代之之習俗等情」,此屬
一種對於文化抗辯證據的調查,最後原審法院及第二審法院亦採
取其證詞,認定本案被告與頭目雙方之間,並非出於行賄及受賄
之意思,約定以此紅包作為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的不法報
酬。法院在此案中之訴訟程序與判決理由,均可視為承認原住民
族所為之「文化抗辯」,乃本案特別值得一提之處。
案例二十五 選罷法─家族選舉案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1 年度選上更(一)字第 11 號
案由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壹、案情簡述
一、案例事實
被告謝○明與吳○強具有表舅、外甥之親戚關係,且渠等均登記參
選高雄市第一屆桃源區拉○○里里長。因渠等家族長輩均不支持吳○強
與謝○明競爭,渠 2 人遂於民國 99 年 9 月 20 日前不久之某時點,在謝
○明位於高雄縣桃源鄉○○村○○路○段 132 號後方小巷內,期約由吳
○強停止一切競選活動,謝○明則於選舉完畢後必須支付吳○強新臺幣
5 萬元,以彌補吳○強為登記參選而交付 5 萬元保證金之損失。嗣因該
署接獲檢舉指稱吳○強於 99 年 9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0 分許,至謝○芳
住處與謝○芳、謝○齡、周○宏、林○海、杜○國等人一同飲酒作樂
時,有向在場之人表示上述其與謝○明期約之事,並當場拿出 500 元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