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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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說明:刑事
(二) 本件被告庚、己兄妹於建設說明會交付於大小頭目即被告乙等
7 人之紅包,共計 7 包,金額有 1,000 元、500 元或 100 元不
等。衡之常情,苟被告庚、己有行賄之意思,應無於公開場
所,且在眾目睽睽之下交付金額不等之賄賂之理。況查現場具
有投票權之人尚有 60 多人,苟僅對被告乙等 7 人行賄,而置其
他有投票權之 60 人左右於不顧,則必然產生反效果,引起其他
有投票權人之不爽,顯非智者所願為。足見被告庚、己 2 人,
所交付於被告乙等 7 人之紅包,應係依排灣族之禮俗,對頭目
表示敬意之舉,彼此之間,並無對價關係,與賄選無涉甚明。
又查證人壬係比較文化學博士,現為東華大學原住民○○學院
院長。另查證人莊○○現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擔任專任委
員,並在屏東教育大學兼任文化講師,教授南島文化等情,業
經壬、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彼等既具有相當之學術地
位,且經依法具結,排灣族傳統文化,於慶典、集會場合,為
表示對頭目的尊重,會發紅包,且被告乙等人確為頭目,其等
之證詞,自屬可採信。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案評析
一、本案件是選舉賄選案件。被告主張在社區建設座談會上,包紅包
給排灣族大小頭目數人,乃是根據排灣族的傳統文化,於各種公
開集會活動慶典場合,為表示對於頭目之尊重而致贈實務或以金
錢代之的習俗,並非為了賄選。本案則是傳喚兩名熟悉排灣族傳
統習俗之證人證明,確有此等習俗存在,此外,法院認為被告致
贈金錢時,並未與受賄者達成「約定」投票權應為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且被告是在公開場合,眾目睽睽之下致贈紅包,故應與
賄選無涉。
二、本案涉及所謂的「文化抗辯」問題。原住民個人之行為養成,多
半是學習自整個族群、團體乃至於文化,且經過上一代傳給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