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一輯)
P. 384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
吳○強家裡開了家族會議,我們的決議是我們大部分耆老決定,還是一
致決議推選謝○明參選里長,勸退吳○強不要參選;當天我們開家族會
議時,吳○強他媽媽和他本人都有在場,有明確的指示不支持吳○強參
選里長;那時候我們家族會議討論結束後,他沒有任何的反應,他的意
思只是他已經登記參選了,他也不會去做參選的活動,不做文宣、旗
幟。當天開會的時候都沒有講到說要謝○明要給吳○強五萬元的事情;
在我們原住民中,我們家族會議的約束力,比如說有爭議性的、論及婚
嫁的,重大議決的事情,都是長老、耆老一起聚會討論這個事情作決
議,在我們族群中約束力是非常廣泛,從以前的習俗都是這樣,只要家
族會議決定的事情,大家都是依照決議去遵循,如果沒有照決議來做,
在我們族群裡面,是會比較被排擠的,如果家族會議決議喪失他的權利
的話,如果他希望和好的話,我們的習俗是他要宰一隻豬,告訴我們的
長老、耆老,表示對決議順從,希望我們接納他,要不然他會永久被排
除在族群社會中;那天我們討論的時候,開會到後面的時候吳○強有說
他不做活動,不印文宣,不去拜訪,在競選期間他也是這樣。核與證人
即被告吳○強於原審審理中所證:伊母親有與家族內的人開會,因為家
族的人可能會投票給謝○明而造成伊落選,所以聽從父母的意見,伊只
是暫時保持低調,並沒有表示不出來選;伊是截止前最後 1 天即 99 年 9
月 17 日去登記參選,登記後家族就在伊家中開會,伊有參加,謝○明
並未參加,開會當天晚上伊就決定保持低調;登記參選後伊都沒有從事
競選活動,因為母親說伊與謝○明票源重疊,要伊保持低調;伊就將繳
交之保證金當成是損失,因為如果真的從事競選可能損失更大,家族會
議不支持伊,伊就知道一定會落選等情相符。顯見被告吳○強於家族會
議後,確未從事與選舉有關之文宣、旗幟拜訪選民等競選活動,事實上
已放棄競選;而其不再從事與選舉有關之文宣、旗幟拜訪選民等競選活
動而事實上放棄競選,確係因 99 年 9 月 17 日晚上家族會議之勸退及不
支持競選,核與公訴意旨所謂之「期約交付賄賂」無涉,自難遽令被告
謝○明、吳○強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項期
約賄賂而約放棄競選、許以放棄競選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