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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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嗨洋:

                《海洋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海域權



                楊政賢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 副教授




                    臺灣原住民族當中的阿美族、噶瑪蘭族、撒奇萊雅族、卑南族與蘭嶼達悟族
                等,迄今仍保有從事海洋生計與文化活動的慣習,包含漁撈生業、神話傳說、部落
                遷徙、祭典儀式、歌舞傳唱,乃至日常飲食及物質文化層面等等,都在在突顯其族
                群用海、親海等傳統海域權的重要性。然而,長期以來國家法規保障的不足,經常

                讓這些族人感受到傳統海域權被限制與被侵害的困境。以蘭嶼為例,近年來為了爭
                奪有限的海洋資源,部分臺灣漁船不時越界、入侵蘭嶼傳統經濟海域,成群的「水
                上摩托車」更以休閒娛樂的名義,不顧飛魚季期間的文化禁忌任意奔駛部落灣澳、
                擾亂族人的歲時祭儀與傳統海洋生計等新聞,時有所聞。頓時之間,「海」到底是

                誰的?臺灣國家治理與蘭嶼傳統海域權、漁撈文化權的衝突爭辯,於焉茲生。
                    我國《海洋基本法》已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條文明定每年6月8日為
                「國家海洋日」,並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並制
                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及訂定海洋汙染防治對策。相關條文亦規定,政府應以全球視
                野與國際戰略思維來提升海洋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同時要訂定海洋汙染
                防治對策、保護自然海岸景觀與海洋生物棲息地,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

                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整合機制,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臺等等。其中,
                《海洋基本法》所有條文中,經檢視與原住民較直接相關者,可羅列說明如下:


                       第 3 條

                       政府應推廣海洋相關知識、便利資訊,確保海洋之豐富、活力,創造高附加
                       價值海洋產業環境,並應透過追求友善環境、永續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與國際交流合作,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各族群之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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