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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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府應建立合宜機制,尊重、維護、保存傳統用海智慧等海洋文化資產,保
障與傳承原住民族傳統用海文化及權益,並兼顧漁業科學管理。
政府應規劃發揮海洋空間特色,營造友善海洋設施,發展海洋運動、觀光及
休憩活動,強化國民親海、愛海意識,建立人與海共存共榮之新文明。
第 13 條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
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
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
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
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從上可鑒,《海洋基本法》的公布施行對原住民
族統海域權應能帶來多一層國家法律的保障,後續亦
可供相關部門依循部落文化的脈絡與傳統知識,建構
與復振原住民族傳統海洋知識,落實國家肯定多元文
化及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明示對原住民族的用海權益
與智慧之尊重。同時,加強國人對原住民族傳統海洋
圖1 停靠在部落灘頭的 知識的了解與尊重,提昇文化認同,進而與國際南島
蘭嶼拼板舟(楊政賢攝,
文化研究社群建立交流管道。換言之,原住民族傳統
2016,蘭嶼紅頭部落)
海域權的保障與轉型正義議題,除了可供國家擬定海
洋文化政策的參考之外,亦可藉此連結臺灣原住民族
與世界南島語族的文化類緣性,進一步提出臺灣海洋
教科文相關政策願景的發展構念,讓臺灣的海洋文化
可以在「永續海洋」的核心價值下,彰顯出原住民族
基本人權、集體意識、歷史詮釋與文化差異等事涉主
圖2 蘭嶼部落港澳經常是 體性建構的觀點論述,進而讓臺灣多元族群文化以及
族人舉行各類祭典的儀式
海洋國家本質的環境建構,得以早日更加落實,更臻
空間(楊政賢攝,2008,
蘭嶼東清部落)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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