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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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皆判決有罪,然經被告上訴於第三審,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 243 號
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而後花蓮高分院改判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後,最
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無罪定讞。於本案裡,最高法院對於實務
長久以來的爭執,即「《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中之野生動
物,是否包含保育類動物?」明白採取肯定見解。而本案中首次做出無
罪判決的花蓮高分院則是明白揭示:「……立法者就生物多樣性及原住
民傳統文化之保障間,已於衡評後作出相對之界線與範圍,而以保障原
住民傳統文化為主軸」,是能體現動保法對於原住民文化的尊重。
其二為發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的「卡地布遷葬問題」,事實為原住
民主張行政機關要求遷葬有違其傳統習俗,從而向市公所、縣政府大門
丟擲雞蛋等物,因而被起訴妨害公務,本案,歷經第一審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 102 年度原易字第 93 號判決並獲判無罪於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 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 27 號判決亦無罪,於地院判決中,法院從
我國憲法、兩公約、《原住民族基本法》,導出應承認、尊重原住民族多
元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價值觀,以防止少數原住民族之文化、傳統習
慣等珍貴資產受到其他文化侵蝕、掠奪,從而認為原住民的祖靈文化是
他們生活的依歸,非常重要,所以遷葬影響非常大。而原住民長期受壓
抑,雞蛋扔市公所是不得不然的發聲途徑,更特別的是,本案被告之一
並不具有原住民身分,但法院認為該被告深刻認同原住民文化,不應該
因為沒有原住民身分,而在行為上為不同評價,從而亦判決無罪。
(二) 實務見解專題分析
本輯中針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乃聚焦於探討最高法院對
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中之「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
工具之用」,是如何為解釋,例如空氣槍、手槍、土造長槍是否屬於自
製獵槍?子彈得否同為適用?獵捕動物供給食用是否屬於供作生活之用
等等。
另以,從本輯蒐集評析的最高法院見解,最高法院對於「供作生活
工具之用」是採取極度限縮的見解,顯然忽略原住民文化及社會認同需
求,而我國獵槍管理辦法的緩慢及錯誤立法,也讓整體對於「自製之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