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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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項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其名下。原告乙(即二審之上訴人)認為

              系爭 A 地為其祖父丙於日據時代所開墾迄今,被告甲之公公從未在系爭
              土地進行開墾或耕種,其設定系爭耕作權登記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
              管理辦法》之規定,爭執被告取得耕作權之合法性,起訴主張應塗銷被
              告對於系爭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原告乙主張 A 地為其祖父丙於
              日治時期所開墾,並由其父丁繼承後,於民國 54 年贈與乙當嫁妝,並
              由乙持續耕種管理。乙又將 A 地於 96 年讓與訴外人戊興建房屋,後因

              A 地之所有權糾紛,戊與乙解除契約,乙因此賠償戊 30 萬元。故要求
              甲賠償乙支付給戊之損害。

              貳、訴訟結果

                一、訴訟歷程

                  本案為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與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訴字第 5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判決結果

                 (一)第一審判決

                  原告之訴駁回。

                 (二)第二審判決

                  上訴駁回。

              參、當事人主張


                一、兩造於一審之主張

                 (一) 原告乙主張

                  A 地是由其祖父丙所開墾,並由原告之父丁繼承耕作後,再於 54

              年由丁作為乙之嫁妝贈與乙,由乙實際耕作管理至今。因此 A 地自始至
              終均為丙、丁、乙進行耕作,被告甲之公公既從無耕作事實,並無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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