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二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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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民事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61 年 2 月 22 日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設定耕作權登記,其
後甲於 101 年 4 月 11 日以耕作權期間屆滿為由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亦為無
效。A 地之所有權應屬於實際耕作管理之乙,故請求確認 A 地之所有權
屬原告所有。
(二) 被告甲主張
原告乙之父丁贈與乙之土地,並非乙所主張之 A 地,而是與 A 地相
鄰之 B 地,丙、丁長期越界無權占用 A 地,甚至主張對 A 地具所有
權,自屬無據,A 地之所有權自應屬甲所有。
二、兩造於二審之補充主張
(一) 上訴人乙
上訴人乙聲明:(1)確認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為乙所有。(2)甲應給
付乙 30 萬元,及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
息。並除一審之主張外,另主張甲於 101 年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為侵
權行為,故得請求 30 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 被上訴人甲主張
被上訴人甲聲明駁回上訴,其餘主張同一審。
肆、爭點
一、原住民族保留地耕作權應如何認定,並且是否以登記為要件?
二、上訴人乙本於祖父自日治時期以來所持續耕作之事實,請求確認
A 地所有權屬乙所有,有無理由?
伍、法院判決
一、第一審判決
查訴外人即被告甲之公公於 61 年 2 月 22 日辦理系爭耕作權設定登
記,再由訴外人即被告甲之配偶盧永清及被告甲先後因繼承而取得系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