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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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三章︱民族自決:基礎性原則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量,「民族」一詞的概念應從那些所有  參考依據。然而,即如前述所指,將自  件通體適用於授益人類所有結構,也就    性(constitutive)面向,旨在要求政府
 領域內之社群,藉由居住其內之民族所  決權與去殖民化過程作相等的看待是錯  是說,所有的人。然則,自決權在其救    制度性的規則,其實質性內容係由受治

 顯露之認同與集體意識要件來理解。 50  誤,因為去殖民化涉及了有限類型的主  濟矯正面向來說,則較顯狹隘。國際社  理之個人或民族自由意願的表達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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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涵蓋的不只是主權國家與殖民地領  體規則及程序。 去殖民化的規定不必  群所發展的救濟矯正規定與機制,必然    來創立。其二則係指自決權的發展性
 域中的人口集合,也含括確定人類存在  然的能具體化自決權完則的實質內涵;  地只對於那些遭致實質自決權受侵害的    (ongoing)面向,旨在要求政府制度
 與世界位置的其他社群範疇,其中也  相反的,他們與那些用來矯正對於自決  群體有實益。由其特徵而言,原住民族     性的規則,獨立於創設或調整該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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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原住民族和其他群體在內。 一般  權原則錯誤的理解而產生的措施相呼  係歸屬於更限縮範疇內自決權的受益      的程序,必須係建構在該等群體得以自
 而言,國際法律文件中的條款,係依  應,這個錯誤的理解是存在於殖民主義  者,同時包含有權訴諸救濟矯正措施的     由生存或發展的持續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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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文義和背景架構來做闡釋。 對於民  傳統形式中。  群體;但是,在關切原住民族背景架構
 族一詞而言,不應有例外。     下開展之救濟體制,並非得以適用於新                             這邊用來闡釋前揭概念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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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決權意涵係由一項世界秩序的   興國家的情形。 在特定有關原住民族                         有別於學者論述中所常見之「內部」
   民族自決的要旨  標準來建構,因此,殖民主義的意旨與  自決權之適用與發展進入更具體的討論            (internal)與「外部」(external)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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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上,反對自決權隱含賦權予  此意涵相違背,此外,其他政府制度也  之前,對於該原則的實質與救濟矯正面       決權的二分法。 所謂「內部」與「外
 所有人的原因是因為對於自決權的錯  可能與它有衝突。從而,自決權原則  向之一般性探討與論述,依序在後續討      部」的二元論,視自決權為具有兩類不

 誤理解,這個錯誤理解是因為他們採  的固有實質內涵,一方面受到國際社  論來呈現。                  相連的領域:其一係與完全屬於民族
 納了自決權最廣義的權利內容,亦即  會所支持,據以確認殖民主義的不合                         內部屬性的事務有關(即如政治參與
 主張獨立國家地位的權利,即使這個  法,再者,該項原則內涵,不論是個人    實質面向                權),另一項則是與專屬於特定民族
 權利不是要立即來行使,或者其行使  或集體,普遍地適用於所有人類。本  即如前述所示,自決權涉及一項         地位或相對於其他民族間關係事務有關

 的目的在獲致其他替代性的地位。這  項規範的實質(substance),亦即定義  普世價值的人權意涵,此項意涵從自由  (即如獨立於外來政權治理的自由)。
 一項錯誤的理解時常藉由去殖民化理  此項標準之準則,必須要與救濟矯正  與平等的核心價值延伸,並且適用至關      前述「內部」與「外部」的二元論,即
 論來強化,此項去殖民化理論涉及前  (remedial)規定分別以觀,因為救濟  係人類生活國家中的政府制度。本質上  如前述,實際上係立基在一個有限制範
 殖民地依據自決權的規範性基礎轉化  措施可能伴隨著規範的違反,就像那些  而言,自決權含括在現代人權架構中,     圍內的「民族」(peoples)意涵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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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為新興國家的過程。 不避諱地將  用以去殖民化的發展。在去殖民化的背  政府合法性的標準。儘管政府合法性的     之內,其中指涉的是相互排他具有自主
 自決權與國家地位要件或特質作連結  景架構,那些獲致獨立國家地位的程  形式有所不同,相關的國際行動者在聯      的社群範圍(也就是指國家)。考量到
 是錯誤的引導,而這個部分在前述的  序,係用以廢止曾經與自決權享有相對  合國創立後的任何時間點,都共享有關     現今世界中人類組織型式多樣的現實,
 討論理由中已呈現。再者,這項連結  立規則的工具。在其他背景架構中的救  合法性政府組織和運作最低情況標準的     不只是僅僅包括那些圍繞在國家概念而

 不必然可以從去殖民化過程所獲得。  濟矯正規則,依據相關情況會呈現不同  觀點與行為準則。自決權原則的實質內     組織而成者,如果試圖依據假設性的認
 的結果,此外,不必然地會造成新國家  涵,推定對所有人類組織有利益,或多                       為民族是相互排他的存在,據以建構自
 考慮到去殖民化在自決權的國際  的形成。  或少的內化在該可以確認的準則網絡                     決權意涵成為不相連之內部與外部的範
 實踐過程所具有的顯著性,去殖民化確  中。簡而言之,實質的自決權包含了兩                       疇,將造成曲解的結果。這邊所呈現的

 實提供了瞭解自決權範疇與內涵的重要  總而言之,儘管自決權的實質要  項規範性論證:其一係指自決權的建構       替代性架構,亦即建構性與持續性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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