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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三章︱民族自決:基礎性原則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據基本社會福利狀況,都活在尼加拉瓜 現行政治體系的壓制。 112 從而,委員會 1 《聯合國憲章》第 1 條,para. 2。
社會的邊緣。 108 再者,為維持他們獨特 提議賦予印地安部族一項新政治次序的 2 參見後列註釋 13-16。
的原住民族認同,印地安部族忍受那些 詳述 113 ,實際的效益表現在,當他們的 3 參見布朗利(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頁 489(第 6 版,2003);埃
斯彼爾(Héctor Gros Espiell),"Self-Determination and Jus Cogens",收於 U.N. Law/Fundamental
強勢抑止他們作為獨特文化社群自由生 權利受到否定時,作為一項救濟程序來 Rights: Two Topics in International Law,頁 167(卡塞斯(Antonio Cassese)編,1979);漢諾
存與發展能力的政府結構。 109 因此,我 執行發展性情況的自決。此外,依據建 姆(Hurst Hannum),Autonomy, Sovereignty and Self-Determination,頁 45(1990);索裏伯裏
(Patrick Thornberry),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ights of Minorities,頁 14(1991);蕭(Malcolm
們可以這樣認為,大西洋岸的印地安部 構性自決的意涵,他們在這個面向的權 Shaw),Title to Territory in Africa: International Legal Issues,頁 89(1988)。《自決權:聯合
族,同時遭致建構性與發展性自決權面 利同時被否定,委員會進一步地認為此 國關於殖民領地及外國統治內人民自決權決議之實行》,para. 74,U.N. Doc. E/CN.4/Sub.2/405/
Rev.1,U.N. Sales. No. E.79.XIV.5(1980)(埃斯彼爾(Héctor Gros Espiell),特派專員)。
向的剝奪,尤其是如果說發展性自決權 等救濟措施「僅能在開放式的諮詢架構
4 參見貝勒斯(Louis René Beres), "Self-Determinati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rvival on Planet Earth",
係理解成包括文化多元的意涵。在尼加 所及之程度,發揮其實際功效,並且透 11 Ariz. J. Int'l & Comp. L. 1(1994)(指出使用自決權據以合法化軍國主義者的種族國家主義
拉瓜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於 1979 年取 過尼加拉瓜少數族群自由地選舉出的代 所生之問題);艾德(Asbjorn Eide),"In Search of Constructive Alternatives to Secession",收於
Modern Law of Self-Determination,頁 139(托姆夏特(Christian Tomuschat)編,1993)(論證指
得政權之後不久,她隨即面對大西洋岸 表,直接的參與來實踐。」 114 出「自決權的聲明太常被用來作為合法化」威脅和平的種族國家主義理論);卡寧貝治(Ethan
原住民族要求政治自主的要求。早期對 A. Klingsberg),"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vention on Behalf of Minorities in Post-World War I
Eastern Europe and Today: Placebo, Poison, or Panacea? " 1993 U. Chi. L. Sch. Roundtable 1,頁 10-21
此要求的抵制,導致一段期間的混亂, 在委員會作成裁決之後,尼加拉瓜 (確認一項關於族群間集體侵犯策略之「自決權併發症」)。一般論述,參見莫迺漢(Daniel
並在 1980 年代期間桎梏國家的內戰進 政府進入與印地安部族領袖間之協商, Patrick Moynihan),Pandaemonium: Ethnic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1993)(評估冷戰後的國家
主義運動,及其與自決權原則的連結)。
一步加劇惡化。印地安部族提交他們的 並且最終發展賦權予該國大西洋岸地區
5 參見,例如:在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條款文字協商架構中,反對明確的肯認原住民
案例至美洲人權委員會,主張他們的人 印地安部族,一項政治與行政自主的憲 族自決權,討論在第二章,註釋 66-69 及其內文。
權遭致侵害,其中包括自決權。 110 有效 法與立法體制。 115 儘管該項自主體制廣 6 這邊所闡釋的自決權內容及其超越原住民族架構的意涵,更廣泛完整地呈現在安納亞下述文章
地促使自決原則等同於去殖民化程序, 泛地被認為有缺陷,且其執行也是超乎 的討論,"A Contemporary Defini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Norm of Self-Determination",11 Transnat'l
L. & Contemp. Prob. 131(1993)。這項國際法自決權的解釋有別於卡塞斯(Antonio Cassese)
委員會確認印地安部族並非自決權的受 想像的緩慢與困難, 116 不過最大的正向 的研究,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 Legal Reappraisal(1995),其研究有強調既有國家與
益者。 111 然而,公然挑戰其自身對於自 意義在於邁出正確的一步。現有目的更 國際主體實際行為的傾向,或者重視既以決定在正式文稿、判決以及決議中的意見,而非致力
於從相關核心價值立場,以及關注發展性動態過程與自決權主張者企望所為自決概念的釋明。
決原則有限的意涵,委員會承認印地安 值得注意的是,它代表一項具體背景架 有關原住民族自決權研究,特別藉由不同分析方式獲得與前述結論相似者,在於論證第二次世
部族所承受之不公正情況,這種情況可 構下,延遲性國家建構的努力,而此項 界大戰之後去殖民化體制適用於原住民族之例,參見連姆(Maivan C. Lâm), At the Edge of the
State: Indigenous Peoples and Self-Determination(2002)。
追溯至他們受迫加入尼加拉瓜主權,此 發展目前受到國際社會的提倡,據以救
7 參見摩根(Edward M. Morgan),"The Imagery and Meaning of Self-Determination",20 N.Y. U.J.
外,委員會裁決認為印地安部族自由地 濟矯正存在已久對於原住民族自決權的 Int'l L. & Pol.355,頁 357-358(1988)。
在文化與經濟層面上的發展權利,遭致 否決。 8 參見,例如:Umozurike O. Umozurike,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頁 6-11(1972);
羅恩(Dov Ronen),The Quest for Self-Determination,頁 ix(1979)。
9 《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 276(1970)號決議繼續留駐納米比亞(西南非洲)對各國的法律後
果》,諮詢意見,1971 I.C.J. 16,頁 77-78。比較 Cf. 諾普(Karen Knop),Diversity and Self-
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2002)(評估關切假定自決權主張與確認因為排除許多群體
和女性參與自決權釋明過程所引發問題之多元文化觀點)。
10 參見 Umozurike,前註 8,頁 11-12。
11 同前註,頁 13-14。
12 參見列寧(Vladimir I. Lenin),"The Right of Nations to Self-Determination",收於 Coll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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