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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闡釋民族自決
第四章
原理的規範基準
正如先前的論述辯證當中所提及, 平地歧視的實踐。在《聯合國憲章》的
自決原則與相關的人權規則加強有關 宗旨及指導原則的聲明中,明確指出
原住民族的特殊規範。此一新興發展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規範含括實質與矯正規則,並和已然確 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權利及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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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之一般適用性的人權標準相結合,據 自由之尊重。」 此無差別待遇的規範
以形成確保原住民族持續主張自決權之 標準被許多現存的國際或區域性的人
基準。前揭國際規範之集合體指出了原 權組織所強調與說明,包括聯合國發
住民族最小範圍的矯正/建構程序選擇 起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像是舊時的國家建構程序,旨在確保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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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歷史上以及持續上的錯誤獲得補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 美
救)。這項關於原住民族的國際規範, 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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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自決權要件的詳實闡釋,其中大概 Human Rights) 、《 非洲人 權與 民族
包含了以下項目:無歧視主義、文化整 權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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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土地和資源、社會福利和發展,以 and Peoples' Rights) 、《消除各種形
及自治。前述這些規範的概括輪廓都在 式的不相容及宗教或信仰歧視宣言》
以下的相關公約和習慣法當中討論與確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認,包括透過新發展的法律。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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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Belief) 、《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
無歧視主義 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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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實踐自決的最低限度之情況, and Duties of Man) ,以及《世界人權
特別指正在進行中的面向,是缺乏官 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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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策或是存在對於個人或團體不公 Rights)。這些聲明不只被普遍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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