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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闡釋民族自決
                   第四章


                              原理的規範基準














                       正如先前的論述辯證當中所提及,                      平地歧視的實踐。在《聯合國憲章》的
                  自決原則與相關的人權規則加強有關                          宗旨及指導原則的聲明中,明確指出

                  原住民族的特殊規範。此一新興發展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規範含括實質與矯正規則,並和已然確                         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權利及基本
                                                                           1
                  立之一般適用性的人權標準相結合,據                         自由之尊重。」 此無差別待遇的規範
                  以形成確保原住民族持續主張自決權之                         標準被許多現存的國際或區域性的人
                  基準。前揭國際規範之集合體指出了原                         權組織所強調與說明,包括聯合國發
                  住民族最小範圍的矯正/建構程序選擇                         起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
                  (像是舊時的國家建構程序,旨在確保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2
                  對於歷史上以及持續上的錯誤獲得補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 美
                  救)。這項關於原住民族的國際規範,                         洲人權公約》(American Convention on
                                                                           3
                  藉由自決權要件的詳實闡釋,其中大概                         Human Rights) 、《 非洲人 權與 民族
                  包含了以下項目:無歧視主義、文化整                         權利憲章》(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4
                  合、土地和資源、社會福利和發展,以                         and Peoples' Rights) 、《消除各種形
                  及自治。前述這些規範的概括輪廓都在                         式的不相容及宗教或信仰歧視宣言》
                  以下的相關公約和習慣法當中討論與確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認,包括透過新發展的法律。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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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 Belief) 、《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
                    無歧視主義                                   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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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實踐自決的最低限度之情況,                      and Duties of Man) ,以及《世界人權
                  特別指正在進行中的面向,是缺乏官                          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7
                  方政策或是存在對於個人或團體不公                          Rights)。這些聲明不只被普遍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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