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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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Indigenous Issues)的設立旨在提供原住               標的要求,意指諮詢不能僅係單方面                                                        即在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和人權委員會                         諮詢的最低必要條件,在規範上近似或
            民族在聯合國系統中一個較為全面的參                         的告知原住民族關於那些會影響他們                                                        的各項決議中所突顯。在與《消除一切                         超出《第 169 號公約》的規定。               209  很

            與發生管道,論壇之組成包括原住民族                         的措施。諮詢過程必須設計促使原住                                                        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連結上,消                         明顯地,諮詢的最低必要條件已在各
            所推薦之個人代表,再者,論壇在目前                         民族對於那些影響他們權益的事務,                                                        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已經呼籲其他國家確                         國和參與這些草案研討的與會者之間,
            可以說是相關國際領域接納原住民族一                         擁有真正地影響這些決策的機會。這                                                        保「原住民族在關於公共生活的有效參                         存在廣泛的接受度,雖然在進入草案
            般參與權的主要明證。            198                 項條件需要政府將原住民族完全納入                                                        與上具有平等權,並且所有對他們的權                         決案前仍存有一些對用字措辭相左的

                                                      討論中,在決策實行前對於政策結果                                                        益有直接影響的決策,都必須經過他們                         意見。   210  這也可以看出,在各國和國
                                                                                                                                            205
                 在原住民族與國家的關係脈絡下,                      進行充分的諮詢。程序上的保障也必                                                        的知情同意。」 在同樣的思考脈絡下,                        際機構針對相關發展的溝通中,國家
            參與權的概念引發了諮商的規範要求,                         須對原住民族本身的決策機制負責,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於文化整體性規範                         都以已實踐與受發展影響的原住民族
            只要國家決策會影響到原住民族,就會                         包括相關習俗和組織結構,並要確保                                                        進行理解,就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之諮詢為參據,         211  進一步地確立《第

            有此一規範要求的適用。《國際勞工組                         原住民族獲得所有必要的相關訊息和                                                        國際盟約》中的第 27 條所示,對於任                       169 號公約》所示之先前諮詢原則的更
            織第 169 號公約》第 6 條確立了政府                     專業知識。       203  進一步言之,即如國際                                             何影響他們文化特質的決策,都必須獲                         大接受度。即使目前,原住民族自治
            的職責義務在「當考慮立法或行政措                          勞工組織的監督機構所指出,諮詢的                                                        得原住民族的「有效參與」,包含原住                         的規範價值尚未獲致全面的充分定義,
            施時,通過適當的程序,特別是通過                          目的也應該從理解公約相關條款及其                                                        民族土地和自然資源的文化連結。                 206       也未達成為國際習慣法的資格,可以

            其代表機構,與可能受直接影響的有                          基本命令之間的關聯來看,據此公約                                                                                                  肯定的是,國際法已將自治構成要件
            關民族進行磋商。」            199  公約第 15 條更       會員國「在有關民族的參與下發展協調                                                           由於前述之堅實的規範性基礎,                        中的原住民族諮詢程序具體化,並在
            清楚說明,在許多需要諮詢的情境中,                         而有系統的行動,保護這些民族的權利                                                       《第 169 號公約》揭示之諮詢條款的                       所有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的事務,確保
            諮詢的要求特別適用在任何在原住民                          並尊重其作為一個民族的完整性。」                    204                                 基本要素已廣泛的在許多國際和國內                          原住民族的有效參與。

            族傳統領土上的自然資源或其他發展                          因此,除了前述的程序保障,且不論                                                        的場域被接受,此項規範共識獨立於
            計畫,即使那些瀕臨危機的物種資源                          協議是否有被達成,諮詢本身都應導                                                        各國因本件公約或其他國際條約所負                              原住民族自治規範體制中的雙重要
            或在國家在法律之下,不屬於有關原                          向合於原住民族實質權利的決議。顧                                                        之條約義務。以世界銀行為例來說,                          旨,一方面是自治,另一方面是參與權
            住民族之所有。         200  國際勞工組織當局對            及全面符合原住民族的國際規範,以                                                        在其本身的權限範圍內,                207  即係國       的確立,反映出原住民族認為他們不是

            於公約進行釋明,表示公約並不要求所                         上目標將促使政府很難為任何和原住                                                        際法的主體,其中原住民族的「知情                          和偌大的社會和政治結構脫節的少數份
            有與原住民族達成之協議,均須踐行諮                         民族意願相反的決策做辯護。                                                           參與」(informed participation)以及             子,此項觀點顯然地為原住民族自身所
                201
            詢。 無論如何,公約規定所有諮詢「應                                                                                                與原住民族的「直接諮詢」(direct                       主張。更者,無論被認為是社群、民族、
            以真誠的態度並採取對情況適合的方式                              如同稍早所建立者,結合於《國際                                                    consultation),被確認屬於《業務政                   國家、或是其他型態,原住民族群體同

            開展磋商,以就擬議採取的措施達成協                         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的諮詢和參與                                                    策第 4.20 號》所示的「重要活動」,                      時被適切地視為有別於社會和政治互動
            議或取得一致意見(with the objective of            的必要條件,植基於自治和自決的一般                                                       任何關係到原住民族權益的銀行資助                          中較大單位之獨特群體,這些群體可能
            achieving agreement or consent)。」 202     原則,也就是目前被認為是當代國際法                                                       計劃都必須履行。          208  若不提國際發展            包括原住民族聯邦,他們居住範圍內的
                                                      中最基本的原則。這些條件也和無歧視                                                       協助的背景,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宣                         國家,以及全球社區本身。這個看法挑

                 前述有關協議至少必須是諮詢目                       原則和文化整體性的規範息息相關,亦                                                       言草案也包括了此項條款,明確地結合                         戰了傳統西方認為國家主權的互為獨立




            144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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