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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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自主,作為國際社會權力配置主要因素  原住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及其週遭現狀  9  《聯合國關於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對土著人民與國家間社會及經濟關係的影響的研討會報告》,
                      U.N. Doc. E/CN.4/1989/22, HR/PUB/89/5(1989)。
 的觀點,這個觀念也倡議一項去國家中  的事實,證明了單一形式的錯誤。然
                  10   同前註,頁 5。
 心主義的政治秩序,進一步專注於世界  而,自治規範的根本目標在於透過政
                  11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一般性建議第 23 號:原住民族》,U.N. Doc. CERD/C/51/Rev 4(1997),
 中的獨特民族,漸進的讓社會和權威更  治制度和諮詢機制的設立,反應他們  para. 3。〔以下統稱《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原住民族一般性建議》〕。
 互相整合。  特有的文化模式,並讓他們能夠持續  12  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第 1958(L)號決議》,1971 年 5 月 21 日,U.N. ESCOR, 50th Sess.,
 地和影響他們的決策具有真正的連結,    Supp. No. 1,頁 16,U.N. Doc. E/5044(1971).(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決議授權聯合國防止歧視與
                      保護少數附屬委員會執行一項「對於原住民族歧視問題的整體且全面性研究」)。
 因此,原住民族自治基本上就是  進而促使原住民族獲致有意義的自決。
                  13  參見《(第 169 號)關於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1989 年 6 月 27 日,第 3(1)
 建立在微妙政治秩序下的共識發展,  再者,創制自決需要這些制度和安排,  條,國際勞工大會(1991 年 9 月 5 日生效),重印於後列附錄中〔以下統稱《國際勞工組織第
 並容納本我和外在的結合模式。國際  決不強加於原住民族,而是要把決策  169 號公約》〕(「原住民和部落民族應不受障礙或歧視地享有充分的人權和各項基本自由」);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附屬委員會於 1994 年 8 月 26 日以第
 法不要求、也不允許,任何為原住民  程序的結果,藉由合法性選擇的賦予,  1994/45 號決議通過,第 2 條,U.N. Doc. E/CN.4/1995/2,E/CN.4/Sub.2/1994/56,頁 105(1994),
 族所生之特定結構性的調和,實際上,  託付給原住民族自己。  重印於後列附錄中〔以下統稱《聯合國宣言草案》〕(「原住民和原住民族有其自由,享有與
                      所有其他個人和人民同等的尊嚴和權利,有權免受任何歧視」);《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
                      案》,美洲人權委員會於 1997 年 2 月 26 日在第 95 屆大會,第 1333 次議程通過,第 VI.1 條,
                      刊登在美洲人權委員會 1996 年年度報告,O.A.S. Doc. OEA/Ser.L/V/II.95,Doc. 7 Rev.(1997 年
                      3 月 14 日),重印於後列附錄中(原住民族有權以反對歧視之特殊保障,可能必須開始充分享
                      受國際和國內公認之人權)。聯合國與美洲國家組織宣言草案的發展及其狀態,在前面第二章
 1   《聯合國憲章》第 1 條第 3 款。  中已討論,請參見註釋 89-92 和註釋 100-107,以及附隨文本討論。

 2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1965 年 12 月 21 日,聯合國大會《第 2106 A(XX)決議》,  14  參見,例如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原住民族一般性建議,見註釋 11;以及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
 660 U.N.T.S. 195(1969 年 1 月 4 日生效)。  於特定國家關於原住民族議題的檢視,參見第六章註釋 73-87。
 3  《美洲人權公約》,Nov. 22,1969,OAS Treaty Ser. No 36,1144 U.N.T.S. 123(1978 年 7 月 18  15  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見註釋 13,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此類行動應包括
 日生效)(特別是在第 24 條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乎等」)。  如下措施,以便……保證這些民族的成員能夠平等地享受國家法律和規章賦予該國人口中的其
 4  《非洲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1981 年 6 月 27 日,非洲團結組織,第 20、21  條,I.L.M. 58   他成員的權利與機會」)。
 (1982)(1986 年 10 月 21 日生效)(第 3 條中確認每一個人的平等權,以及在第 19 條確認「一  16  例如:積極性行動措施需求的共識,反應在一項政府與原住民族對於《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切民族均屬平等」)。           草案》的摘要意見中有關「法律之前平等以及法律平等的保障」之主題。美洲人權委員會,
                      《關於美洲國家組織原住民族權利法律檔的未來第一輪諮詢報告》(Report on the First Round
 5  《消除各種形式的不相容及宗教或信仰歧視宣言》,聯合國大會《第 36/55 決議》,1981 年 11
 月 25 日,U.N. GAOR, 36th Sess., Supp. No. 51,頁 171, U.N. DocA/36/684(1981)。  of Consultations Concerning the Future Inter-American Legal Instrument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opulations),重印於《美洲人權委員會 1992-1993 年度報告》,O.A.S. Doc. OEA/Ser.L./V/
 6  《美洲人類權利及義務宣言》,第 9 屆美洲諸國會議通過(1948 年 3 月 30 日至 5 月 2 日),  II.83,頁 263、283-284(1993)〔以下統稱《美洲國家組織法律檔第一輪諮詢報告》〕,重印
 O.A.S Res. 30, O.A.S Doc. OEA/Ser.L/V/1.4, rev. (1965)(特別是在第 2 條確認「所有人在法律面  於美洲人權委員會《美洲原住民族人權狀況》, O.A.S. Doc. OEA/Ser.L/V/II.108,Doc. 62(2000
 前平等…無分種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因素的區別」)。  年 10 月 20 日),第二章。《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前註 2,要求國家藉由「所有適切
 7  《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第 217 A(III)決議》,1948 年 12 月 10 日,(特別是在第 1   的方法」(all appropriate means)致力於種族歧視的消除,同前註,第 2(1)條,但是認為專
 條和第 2 條確認「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以及「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  為特定群體而採取的「特別措施」(special measures)務必是暫行的措施,以及此等措施的後果
 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須不致在不同種族團體間保持各別行使的權利」,同前註,第 1(4)條。很明顯地,這項警告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重印於 Human Rights: A Compi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起草過程並未考量原住民族所處之特殊情況,在該情境中,原住民族並不在追求完全同化的目
 Instruments,U.N. Doc. ST/HR/1/rev.4(vol. 1, pt. 1), 頁 1,Sales No. E.93.XIV.1(1993)〔 以  標,因此需要較之暫行措施更多的方式,俾便他們在面對同一國家中其他大多數的群體時,能
 下統稱《聯合國檔彙編》〕。        夠維持他們立於一個平等的地位。在第 1 條第 4 款的闡釋中,該條款並未對公約實踐於原住民
                      族上形成障礙;相反地,被賦予監測公約實踐任務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倡議許多措施進而
 8  《美國對外關係法彙編》(第 3 版),第 702 節(1987);裏爾裏克(Richard Lillich),"Civil   確保原住民族作為一個獨特群體的生存權。參見第六章註釋 73-87 及其附隨文本內容(討論委
 Rights",收於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115,頁 133、151(梅隆(Theodor Meron)編,  員會對於政府所負公約義務提交報告之檢閱)。
 1984)。同時參見 Barcelona Traction(Belg. V. Spain),1970 I.C.J. 3,頁 32。
                  17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原住民族一般性建議,見註釋 11,第 4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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