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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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牧並致力於其他活動以及特定生活方式,人權委員會據此拒絕去驗證第 27 條之違法行為。同前                                                                     主張對於第 27 條保留,亦即第 27 條對其不適用。在一個不同意協同意見書中,委員會成員克
                 註,para. 10.6。                                                                                                    雷茨梅爾(David Kretzmer)、伯根索爾(Thomas Buergenthal)、安藤(Nisuke Ando)以及科
                                                                                                                                  爾維(Lord Colville)認為本案並不構成違反第 17 和第 23 條,然則足以引發第 27 條的主張,
            44   人權委員會,人權委員會依據第 40 條項下通過之一般意見書,第 4 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盟約:第 23(50)號一般意見書(第 27 條),U.N. Doc. CCPR/C/21/Rev. 1./Add. 5(1994),                                             卻因為法國對該條的保留權而無法進行。相反地,在另一項協同意見書中,委員會成員愛維特
                                                                                                                                  (Elizabeth Evatt)、基羅加(Cecilia Medina Quiroga)、波卡爾(Fausto Pocar)、謝寧(Martin
                 para. 7(註腳省略)。
                                                                                                                                  Scheinin)以及約爾登(Maxwell Yalden)認為法國的保留對於它的海外領土不具效力,並主張
            4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見前註 24,第 27 條(增列強調)。                                                                             本案引發了有關第 27 條適用的重要議題。本案例在第七章註釋 50、63-64 及其相應文本內容中
            46   這個論點由桑德斯所提出與闡釋。見桑德斯(Douglas Sandes),《集體權》(Collective                                                             做進一步的討論。
                 Rights),13 Hum. Rts. Q 368(1991)。                                                                            59  國際勞工大會,《簡略記錄 31》,76th Sess.,頁 31/4-5(1989)〔以下統稱 1989 年國際勞工
            4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前註 24,第 27 條(增列強調)。                                                                           組織《簡略記錄 31》〕。同時參見國際勞工大會政府意見,《簡略記錄 32》,76th Sess.,頁
                                                                                                                                  32/11-32/13(1988)〔以下統稱 1988 年國際勞工組織《簡略記錄 32》〕。
            48   〈拉芙蕾絲訴加拿大〉(Lovelace v. Canada),Communication No.24/1977,《人權委員會報告》,
                 U.N. GOAR,36th Sess.,Supp. No. 40,頁 166,U.N. Doc. A/36/40,Annex 18(1977)(1981 年                              60  在工作小組主席對於政府及其他陳述關於草案意見的綜合與概要文件中尤其明顯:《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草案第 1 次文字修正中草案原則的分析意見》,U.N. Doc. E/CN.4/Sub.2/AC.4/1990/39
                 7 月 30 日通過決議)。
                                                                                                                                  (1990)〔以下統稱《1990 年分析意見》〕;《依據附屬委員會第 1988/18 號決議收訖之觀
            49   同前註,頁 173(引用第 27 條)。                                                                                             察與意見分析彙編》,U.N. Doc. E/CN.4/Sub.2/1989/33/Adds.1-3(1989)〔以下統稱《1989 年
            50   第 197/1985 號申訴,《人權委員會報告》,UNGOAR,43rd Sess.,Supp. No. 40,頁 207,U.N.                                               觀察彙編》〕;《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依據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附屬委員會第 1990/26 號
                 Doc. A/43/40,Annex 7(G)(1988)(1988 年 7 月 27 日通過決議)。                                                              決議由主席 / 特派專員黛思(Ms. Erica-Irene Daes)提交修正工作論文》,U.N. Doc. E/CN.4/
                                                                                                                                  Sub.2/1991/36(1991)〔以下統稱《1991 年修正工作論文》〕。
            51     Lansmänn and others v. Finland,第 511/1992 號申訴,人權委員會,U.N. Doc. CCPR/C/52/
                 D/511/1992(1994 年 10 月 26 日通過決議)。                                                                            61  參見《1990 年分析意見》,前註 60,頁 3。
            52   委員會強調第 27 條「不只保障少數群體的傳統生活」,並認為馴鹿畜產構成薩米原住民族受保                                                                 62   《 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一次修正文本,前言第 7 節,U.N. Doc. E/CN.4/Sub.2/1989/33
                 障文化之一部,即便薩米人「也許在過去的數年中,已經藉由現代科技的助力,調整他們畜產                                                                          (1989)。
                 馴鹿的方式。」同前註,第 9.3 節(強調處係原文所加)                                                                                 63   同前註,施行第 3、4 節。
            53    參見前註,第 9.5 節。                                                                                               64  這一系列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整體性的支持在「有權具有被接受的差異性」、「有權保存與發展
            54   同前註,第 9.4-9.6 節。                                                                                                 他們經濟結構、制度與生活方式」以及「對於他們自身文化發展相關的權利」這 3 項的總結意
                                                                                                                                  見中尤其顯著。《美洲國家組織國際檔第 1 輪諮詢報告》前註 16,頁 293、295-298。
            55   同前註,第 9.7 節。委員會同時將這個分析架構應用到一個後續的案例上,在這個案例中,來
                 自芬蘭的薩米族挑戰國家在他們畜產馴鹿的區域所要進行的伐木計畫,Lansmänn and others v.                                                        65  見前述第一章(討論殖民化形式及其對於原住民族劣等的潛在前提)。
                 Finland,第 671/1995 號申訴,人權委員會, U.N. Doc. CCPR/C/58/D/671/1995(1996 年 10 月                                     66  斯塔文哈根(Rodolfo Stavenhagen)觀察到有許多美洲地區的菁英仍然視「印地安文化是落後、
                 30 日通過決議)。這個案例和前一個 Lansmänn 案例類似,委員會在 Lansmänn(2)中認為伐                                                            傳統以及對於發展與現代化是不具任何助益的。」斯塔文哈根,《種族問題:衝突、發展和人權》
                 木開採計畫未達違反第 27 條的情形,但是警告未來持續對此區域的開發所可能會產生的嚴重                                                                      (The Ethnic Question: Conflicts, Development, and Human Rights),頁 49,U.N. Sales No. E.90.
                 影響。同前註,第 10.6、10.7 節。同時參見《莎拉等訴芬蘭》,第 431/1990 號申訴,人權委員                                                            III.A.9(1990)。
                 會,U.N. Doc. CCPR/C/50/D/431/1990(1994 年 3 月 23 日通過修正可行性決議)(重述薩米畜                                             67
                 產馴鹿是一個受公約第 27 條保障的文化活動,但表示本案之不可行性是因為未用盡國內救濟程                                                                     參見前註 13、21 及附隨文本內容。
                 序之故。)在另一案中,委員會肯認毛利原住民族對於他們傳統海域的權利具有文化的顯著性,                                                                   68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2(1)條。
                 因此確認毛利人的商業與非商業漁業都在第 27 條的保障內。Mahuika et al. v. New Zealand,第                                                 69  參見《聯合國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13 條(特別是關於宗教)、第 14 條(史料、語言、哲
                 547/1993號申訴,人權委員會,U.N. Doc. CCPR/C/70/D/547/1993(2000年11月15日通過決議),                                               學與文學)、第 15 條(教育)、第 12 條(文化與智識產權回復)。
                 第 9.3 節。然而,委員會認為在衡諸現有情況,因為紐西蘭政府限制毛利人漁業權係根據紐國政
                 府與毛利原住民族領袖所談判簽署之協議,因此不構成公約的違反。同前註,第 9.4-9.8 節。                                                               70  參見例如:巴西政府 1989 年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第 5 項,頁 2(聲明巴西
                                                                                                                                  憲法確認原住民族語言權利的新條款);哥倫比亞政府 1991 年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
            56   有關責難行為合法性的另項不同結論,可以從國際規範支持原住民族對其傳統土地財產權的應
                 用中獲得。同時參見後註 92-149 及附隨文本內容。                                                                                      組陳述書(聲明哥倫比亞憲法增訂原住民族語言權利條款賦予原住民族語言官方字體並設立雙
                                                                                                                                  語教育);《芬蘭政府提交工作小組資料》(Information Submitted to the Working Group by the
            57     Hopu & Bessert v. France,第 549/1993 號申訴,人權委員會,U.N. Doc. CCPR/C/60/D/549/1993/                                  Government of Finland),U.N. Doc. E/CN.4/Sub.2/AC.4/1991/1,頁 3(1991)(聲明新近立法將
                 Rev.1(1997 年 7 月 29 日通過決議)。                                                                                      允准薩米語言在法院的使用,以及要求與薩米原住民族權益有關的官方文件以薩米語言刊載);
            58   同前註,第 10.3 節。委員會拒絕這個案子適用公約第 27 條,因為當法國加入本項公約時,已                                                                  紐西蘭政府 1989 年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第 5 項,頁 5(聲明 1987 年毛利語
                                                                                                                                  言法的通過,該法「宣示毛利語言是紐國官方語言,並且設立委員會推動毛利語言做為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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