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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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活溝通方式」)。同時參見哥倫比亞、埃及、芬蘭、墨西哥、紐西蘭、挪威、瑞典、美國和澳                                                                        19. 這種過程在世界各地反覆地進行著……。諷刺的是,在這些新興開發地區對於原住民族苦難
                 洲在《1957 年(第 107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修正案》(Partial Revision of the Indigenous                                              的揭露,也重新復甦了歐洲取得原住民族藝術、文化與技術的興趣。原住民族地區的觀光產業
                 and Tribal Populations Convention, 1957 (No. 107))所提陳述書,Report 4(2A),國際勞工大會,                                     也隨著原住民族藝術的商業化以及建築遺址與聖地的掠奪而持續的成長。20. 同時,「綠色革
                 76th Sess.,頁 29(1989);以及在《1957 年(第 107 號)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修正案》(Partial                                                  命」、生物科技以及對抗癌症與愛滋病新藥物的需求,造成了蒐集原住民族醫藥、植物學與生
                 Revision of the Indigenous and Tribal Populations Convention, 1957 (No. 107))所提陳述書,Report                        態學知識的一種復興與強化的興趣……。那麼,找出方式讓原住民族能夠去維繫他們剩餘的文
                 6(2),國際勞工大會,75th Sess.,頁 8-88(1988)。                                                                             化、智慧、自然與資產就變成急迫的需求,如此一來他們才會有延續與自我發展的可能。同前註,
                                                                                                                                  頁 7。類似的觀察也呈現在下列文獻中:聯合國秘書長,《原住民族的智識產權:秘書長的簡
            71   例如:《第 169 號公約》起草過程中,厄瓜多的政府代表提出一項允許原住民族法律程序中
                 使用他們語言的修正案。阿根廷的代表回應指出,雖然提案值得讚賞的,但是卻不實際。提                                                                         要報告》(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enous Peoples: Concise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案終究還是被撤回。《第 107 號公約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Convention No.                                              U.N. Doc. E/CN.4/Sub.2/1992/30(1992)。同時參見,《關於特派專員對於原住民族文化與知
                                                                                                                                  識產權研究報告的資訊:「Tupay Katari」運動提交的資訊》(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Report
                 107),國際勞工大會,《簡略記錄 25》,76th Sess.,頁 25/16(1989)〔以下統稱 1989 年國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Study of the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neous Peoples:
                 際勞工組織《簡略記錄 25》〕。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the Movement "Tupay Katari"),U.N. Doc. E/CN.4/Sub.2/AC.4/1993
            72   例如:加拿大向附屬委員會提交報告指出它們「鼓勵並在財政上支持該國原住民族公民在他們                                                                        (1993)。
                 自己的社群裡,延續、使用、以及推廣他們自身的語言及文化,並落實在教育他們的孩童和法                                                                    80
                 律程序的進行等等。雖然這並非不可能,……然而要面對提供超過 50 種原住民族語言給行政機                                                                     研究引述了已採取的其他事務之外的初步行動之例子,特別是美國 1990 年《原住民墓葬與賠
                 關或或其他官方使用,這在行政上與財政上有困難。」《加拿大政府提交資料》(Information                                                                  償法》(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ion and Repatriation Act),與澳洲 1984 年《原住民族事
                 Submitted by the Governemnt of Canada),U.N. Doc. E/CN.4/Sub.2/AC.4/1990,頁 3(1990)。                               務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文化資產法》(Aboriginal Affairs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Heritage Act)。
                 同樣地,紐西蘭政府向工作小組陳述指出,它們能「完全支持」(fully support)原住民族在司                                                                《聯合國文化財產權保障研究》,前註 78,頁 10。該研究同時也調查了國際現存規範智慧與文
                 法行政程序中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概念,但是建議該項原則措辭應重於國家的工作目標「在一                                                                        化財產移轉與管理的方式和機制(例如,1970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禁止與防範非法進出口及
                                                                                                                                  移轉文化財產所有權措施公約》(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個決然的和徹底進行的型態」。紐西蘭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文本,議程項目 4:
                 標準設立活動:原住民人口權利標準的進展,頁 3-4(1991 年 7 月 22 日)。《國際勞工組織第                                                              Import, Export and Transport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並且指出這些現存機制在確保原
                 169 號公約》揭示「應採取措施,保證這些民族的成員在訴訟程序中能聽懂和被聽懂,必要時,                                                                     住民族對其文化資產享有與控制上的缺失。同前註,頁 30-35。
                 可提供翻譯或採用其他有效措施。」《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12 條。在這                                                            81  參見《保護原住民族遺產的原則和準則,特派專員黛思依照附屬委員會第 1993/44 號決議以及
                 個脈絡下,阿根廷提議下列對於意見納入世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內容:「有權利發展和                                                                        人權委員會第 1994/105 號決議所提交的初步報告》(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促進他們的語言,包括一套書面語言,以及在文化和其他目的上使用他們自己的語言。在法律                                                                        of the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s, Preliminary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Mrs. Erica-Irene
                 和行政程序中,當一個原住民不理解官方語言,國家有義務提供和/或有可利用翻譯服務。」                                                                        Daes, Submitted in Conformity with Sub-Commission Resolution 1993/44 and Decision 1994/105 of
                 U.N. Doc. E/CN.4/Sub.2/1991/36,頁 57(1991)。墨西哥、瓜地馬拉和哥倫比亞在對於美洲原住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 Doc. E/CN.4/Sub.2/1994/31,Annex(1994)。在考
                 民族人權檔草案的討論中,也提供了類似的建言。參見《美洲國家組織法律檔第一輪諮詢報告》,                                                                      量各國政府、國際機構、原住民族以及非政府組織的意見之後,工作小組主席修正了一套的
                 前註 16,頁 283、309。                                                                                                 原則和準則。參見《原住民族遺產保護:特派專員黛思(Erica-Irene Daes)依照附屬委員會
                                                                                                                                  第 1993/94  號決議以及人權委員會第 1994/105 號決議所提交的最終報告》(Protection of the
            73   澳洲政府 1991 年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頁 8。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s: Final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Mrs. Erica-Irene Daes, in
            74   同前註。                                                                                                             Conformity with Sub-Commission Resolution 1993/94 and Decision 1994/105 of the Commission on
            75   紐西蘭政府 1989 年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頁 5。(所有負責王室土地(Crown                                                                Human Rights),U.N. Doc. E/CN.4/Sub.2/1995/26(1995)。修正過的《保護原住民族遺產的原
                 land)管理與處分的政府部門(在處分任何土地之前),都必須遵行一套程序,俾使聖地(wahi                                                                   則和準則》出現在前註,頁 9。黛思女士建議將她的文本作為聯合國大會於 1996 年公告的宣言
                 tapu 〔sacred sites〕)能獲得確保。)                                                                                      基礎。同前註,頁 8。
                                                                                                                              82  參見《原住民族人權:保護原住民族遺產的原則和準則草案研討會報告》(Human Rights of
            76   《1989 年觀察彙編》,前註 60,頁 20。
                                                                                                                                  Indigenous Peoples: Report of the seminar on the draft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77   參見智利、加拿大、秘魯、瓜地馬拉和哥倫比亞的意見,收列在《美洲國家組織法律檔第一輪                                                                        the heritage of indigenous peoples)(日內瓦,2000 年 2 月 28 日至 3 月 1 日 ),U.N. Doc. E/
                 諮詢報告》,前註 16,頁 300-301。                                                                                           CN.4/Sub.2/2000/26(2000)。
            78   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附屬委員會,《保障原住民族文化與智識產權研究》(Study on the                                                                83  參見《馬塔圖阿原住民族文化權和智慧財產權宣言》(The Mataatua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and
                 Protection of the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enous Peoples),U.N. Doc. E/CN.4/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第 1 屆國際原住民族文化權和智慧財產權會
                 Sub.2/1993/28(1993)(黛思(Erica-Irene Daes),特派專員)〔以下統稱《聯合國文化財產權                                                     議於 1993 年 6 月通過,U.N. Doc. E/CN.4/Sub.2/AC.4/1993/CRP.5(會議有超過 150 個來自太平
                 保障研究》〕。                                                                                                          洋和美洲國家的原住民族代表)。
            79   這項研究確認了這些行動與歐洲探險與墾殖的歷史模式相關,而且是歐洲與非歐洲社會持續工                                                                    84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里約熱內盧,1992 年 6 月 13 日,原則
                 業化與商業化支配力的因素:18. 隨著工業化的進行,歐洲國家轉向對於部落藝術的獲取以及                                                                      22,U.N. Doc. A/CONF.151/26(vol. 1),Annex 1(1992)。
                 異國文化的研究。原住民族一代接一代的,被剝奪了他們的土地、技術、創意、藝術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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