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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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rights);United States ex. Rel. Hualapai Indians v. Santa Fe Pac. R.R., 314 U.S. 339(1942)(確認「原                   的土地權利、基本人權以及其所關切。參見《國際勞工局紀錄》(Note by the International
                 住民族土地權格」(aboriginal title)存在,除非美國國會經由清楚明確的行動授權將它消滅);                                                             Labour Office),U.N. Doc.E/CN.4/Sub.2/AC.4 /1991/6,頁 2 (1991);《專家委員會在實踐公
                 大體的討論,參見柯恩(Felix S. Cohen),〈固有的印地安土地權格〉(Original Indian Title),                                                  約及其建議之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32 Minn. L. Rev. 28(1947)。                                                                                       Recommendations),Report 3(4A),國際勞工大會,78th Sess.,頁 349-351、353-354(1991)。
                                                                                                                                  國際勞工組織監督機制的討論在第六章,註釋 47-57;第七章,註釋 1-26 及其附隨文本內容。
            103  參見安納亞(S. James Anaya),〈美國原住民的土地主張:贖不回的聖靈〉(Native Land
                 Claim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atoned for Spirit of Place),收於《劍橋講義》(The Cambridge                        116  雖然《第 169 號公約》中的土地權利條款的起草是有爭議的,這個爭議是對抗原住民族人士、
                 Lectures)(麥克多(Frank McArdle)編,1993 年)(在 1946 年的印地安爭議委員會法案的框架,                                                    勞工代表、以及部分最後得到比公約中所包含還要多土地與資源權利之政府等努力的結果。參
                 批判藉由現金給與解決印地安土地權利)。                                                                                              見斯韋普斯頓(Swepston),前註 113,頁 696-698。

            104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13(2)條。                                                                            117   1989 年國際勞工組織《簡略記錄 25》前註 71,頁 25/21。
            105  參見《審議秘魯勞工聯盟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條,抗訴秘魯政府未遵行國際勞工組                                                                   118  參見,例如,國會議員迪科納(Robert Tickner)原住民族事務和托雷斯海峽島民事務聯邦部長,
                 織第 169 號公約,據此設立之委員會報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set up to examine the                                             代表澳洲政府向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發言,12th Sess.(1994 年 7 月 24 日)(討論最近通
                 representation alleging non-observance by Peru of the Convention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過的《原住民族土地權格法》(1994)確認原住民族的占有權,以對於那些遭奪取的則提供補
                 1989 (No. 169), made under Article 24 of the ILO Constitution by the 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償);巴西觀察員代表所做的聲明,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12th Sess.(1994 年 7 月)(討
                 Workers of Peru (CGTP)),ILO Doc. GB.273/14/4(1998 年 11 月),para. 32(b)(強調原住民族                                     論執行原住民族土地相關的憲法條規與修正不符意旨之法律的立法行動);檢閱有關原住民族
                 與土地關係的「集體面向」,以及「當原本由原住民族所共有的土地被分割與分配給個人或第                                                                        人權和基本自由提倡與保障之發展,加拿大觀察員代表之聲明,由夏儂(Gerald E. Shanon)大
                 三團體〔正如祕魯法律所允許的〕,這通常會削減社群或原住民族權力的行使,而且一般而言,                                                                       使暨永久代表發表,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11th Sess.(1993 年 7 月 29 日)(討論土地
                 最後他們會喪失全部或大部分的土地,在和他們持有土地維持共有的狀態比較下,進而導致原                                                                        所有權的解決程序,包含全加拿大境內的原住民族);《政府提交之資訊》,U.N. Doc. E/CN.4/
                 住民族可利用的資源減少)。                                                                                                    Sub.2 /AC.4 /1991/4(1991 年 6 月 5 日)(有關哥倫比亞政府認為政府措施確保原住民族領土權
                                                                                                                                  的資料)。《政府提交之資訊》,U.N. Doc. E/CN.4/Sub.2 /AC.4 /1989/2,頁 7-8(1989)(有關
            106  參見《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15(1)條。
                                                                                                                                  巴西提報對於原住民族土地劃界的憲政確認與努力)。
            107  同前註,第 15(2)條。
                                                                                                                              119  《1990 年分析意見》,前註 60,頁 10-15(討論由政府與原住民族觀察員針對聯合國原住民族
            108  欲瞭解公約所設立的諮詢要件分析以及該要件在國際勞工組織監督機制上的應用,參見註釋                                                                         權利宣言草案之第一修正文本中的土地權利條款所做的評論)。同時參見,《依據人權委員會
                 196-204 及其附隨文本內容。                                                                                                第 1995/32 號決議設立之工作小組報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5/32), E/CN4./2001/8(2001 年 2 月 6 日 ),
            109  參見《審議哥倫比亞未婚勞工聯盟依據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 24 條,抗訴哥倫比亞政府未遵
                 行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據此設立之委員會第三補充報告》(Third Supplementary                                                             paras. 105-115;《依據人權委員會第 1995/32  號決議設立之工作小組報告》(Report of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set up to examine the representation alleging non-observance by Columbia                 work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5/32),E/
                 of the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Convention, 1989 (No. 169), made under article 24 of the ILO                CN4./2002/98(2002 年 3 月 6 日),paras. 38-44(討論聯合國宣言草案中的土地權涉及國家和
                 Constitution by the Single Confederation of Workers of Columbia (CUT)),ILO Doc. GB.276/17/1,                     與原住民族代表的條款)。
                 GB 282/14/3(2001 年 11 月 14 日),para. 86(具體說明哥倫比亞負有義務,在授權特許 U'wa                                               120  《美洲國家組織法律檔第一輪諮詢報告》,前註 16,頁 306-307(概述政府與原住民族代表對「領
                 保留區鄰近之外的石油發展,要適切地實踐公約的諮商條款,以及拒絕認為政府具有如下的立                                                                        土權」(territorial rights)的評論);《主席報告:舉行於華盛頓特區的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場:公約條款僅適用於那些為原住民族持續且永久占有的地區)。                                                                                    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之特殊會議,2001 年 4 月 2 日至 6 日》(Report of the Chair, Special meeting
                                                                                                                                  of the Working Group to prepare the Draft America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110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16 條。
                                                                                                                                  held in Washington, D.C., April 2-6, 2001),O.A.S. Doc. OEA/Ser.K/XVI, GT/DADIN/doc.23/01
            111  同前註,第 16(3)條。                                                                                                    rev.(2001 年 7 月 26 日),頁 68-71;《專員報告:舉行於華盛頓特區的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
                                                                                                                                  言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之特殊會議,2003 年 2 月 24 日至 28 日》(Report of the Rapporteur, Special
            112  同前註,第 17(1)條。
                                                                                                                                  meeting of the Working Group to prepare the Draft America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113  欲瞭解國際勞工組織法律官員主要參與公約起草時,對於《第 169 號公約》有關土地權利條款                                                                     Peoples held in Washington, D.C., February 24-28, 2003),O.A.S. Doc. OEA/Ser.K/XVI,GT/
                 一致分析,參見看斯韋普斯頓(Lee Swepston),〈國際法在原住民與部落人民的一個新階段〉                                                                 DADIN/doc.138/03(2003 年 5 月 5 日),頁 4-8。
                 (A New Step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n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15 Okla. City U. L. Rev.
                 677,頁 696-710(1990)。                                                                                         121  第 26 章肯認原住民族「與其土地的歷史關係」,《21 世紀議程》,前註 85,para. 26.1(強調
                                                                                                                                  的事項另行加入),並規定了一些保護與加強那種關係的方法,同前註。Paras. 26.1、26.3、
            114  問卷中對於土地權利的回答,概述與分析在《1957 年(第 107 號)原住民與部落人口公約的部                                                                  26.4。
                 份修正》,Report 4(2),國際勞工大會,75th Sess.,頁 45-64(1988)。
                                                                                                                              122  《世界銀行業務手冊》(World Bank Operational Manual),業務政策第 4.20 號:「原住民族」,
            115  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於公約與建議的適用,以及標準應用會議委員會,都主動企                                                                        para. 15(c)(1991)。(建立出以承認傳統原住民族土地規範制度,作為一種銀行支持計畫的
                 圖去解決孟加拉大吉嶺山丘部落居民土地與領土權,並闡釋了巴西雅諾馬米族(Yanomami)                                                                     前提)。這個業務政策目前正在評議的過程中。世界銀行對原住民族的政策在註釋 208 以及第



            156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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