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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348 U.S. 272(1955)。欲瞭解前揭意旨及其它相關美國法律原則的批判性分析,參見威廉斯 154 《發展權宣言》,前註 153,第 1(1)條。
(Robert Williams, Jr.),"The Algerba of Federal Indian Law: The Hard Trail of Decolonizing and
Americanzing the White Man's Indian Jurisprudence," 1986 Wis L. Rev. 219(1986)。 155 同前註,第 2-8、10 條。
156 參見看《實踐計畫》(Plan of Implementation),永續發展世界高峰會,約翰尼斯堡,南非(2002
143 參見《丹恩案》,前註 137,paras. 124-128。委員會提到「對於相關的條約、立法以及法制的檢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4 日),出自 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ments/docs.htm(包含計畫中
閱,顯示了超過 80 年來特殊人權規範與原則的發展,適用於原住民族境況和處理方式」。同前 許多和原住民族社群利益有關的參照,包含 paras. 7(e)、7(h)、37(f)、38(j)、40(d)、
註,para. 125。
40(h)、40(r)、42(e)、4(b)、44(h)、44(j)、44(k)、44(l)、45(h)、46(b)、
144 同前註,at para. 129。 53、54(h)、59(b)、63、64(d)、70(c)、109(a)。會議最終的政治宣言,《約翰尼
斯堡永續發展宣言》(Johannesburg Declarat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02 年 9 月 4 日),
145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18 條確立,特別強調「原住民族有權使其多樣與 出自 http://www.un.org/esa/sustdev/documents/WSSD_POI_PD.htm,para. 25,包括一項明確提及
特定形式及態樣之占有、控制和享有他們領土及財產獲得法律的承認,並有權對其傳統上占有 原住民族的參照:「我們再度確認原住民族在永續發展中的重要角色。」
及使用,並用以支援他們傳統慣習與日常生活之土地、領土與資源,主張合法的財產權利和所
有權利。」 157 大體上的論述,參見柏格(Burger),前註 91,頁 17-33(描述世界原住民族的「底層生活」(life
at the bottom))。
146 參見《丹恩案》,前註 137,paras. 127-128。
147 參見《美洲人權委員會在阿沃斯汀尼(Awas Tingni)乙案最終抗辯書》,前註 130,at para. 158 大體上的論述,參見《聯合國原住民研究》,前註 90,Add. 4,paras. 54-119、163-190(描述政
64。 府在健康、住房供給、教育、就業領域服務的歧視性表現)
159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7(2)條。
148 《丹恩案》,前註 137,at para. 130(省略註釋)。美洲人權委員會重申並應用這些原則在其後
審理馬雅(Maya)案件的決定上,確認貝里斯因未能有效地辨識與保護他們傳統土地的占有權, 160 同前註,第 20-31 條。
以及授權特許在馬雅傳統土地上進行伐木與石油發展,違反了馬雅部族國際人權中的財產權利。 161 例如:同前註,第 20(1)條(關於就業狀況的「特殊措施」在「和有關群體的合作」下被採納)。
參見馬雅(Maya)乙案,前註 131,paras. 121-152。
162 參見前註,第 7(1)條(「有關民族有權決定自身發展進展的優先順序,因為這將影響到他們
149 習慣國際法與國際法律一般原則之間的差異,在現代的學說中是模糊不清的。實質上,習慣國 的生活、信仰、制度。」)。
際法的規範是源生自國家以及其他延伸至國際領域中的官方運作,參見第二章,註釋 74-79;
而國際法律一般原則多方地確認是那些被認為能夠反映在這種運作中的廣泛基礎,那些從為數 163 《聯合國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38 條。
眾多的國際條約以及其他標準設定之文案中可表達與辨識的法則,或是那些在國家系統中廣泛 164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XXI(1)條。
被運用的法則,大體上的論述,參見布朗利(Ian Brownlie),《國際公法原則》(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頁 18-19(第 6 版,2003 年)。尤其在那些人權被關注的地方,隨著 165 參見,例如:迪科納(Robert Tickner)先生,原住民族事務和托雷斯海峽島民事務部部長,代
原住民族人權領域發展的落實,在認定哪些要素可組成一般法與國際法之間,可能會有相當大 表澳洲政府之聲明書,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10th Sess.,頁 2、10-13(1992 年 7 月 28
的重複性。無論如何,這 2 個類目都建立了國家應付之法律義務,即使是對那些尚未批准或仍 日)(報告實踐措施以及「促進〔澳洲〕政府在所有層面的合作決心,進而能以進步地施政滿
未同意參與相關條約之國家亦同。 足原住民族在與土地、住宅、法律與正義、文化遺產、教育、就業、健康、基礎建設、經濟發
展與其他相關事務的不利條件與企圖」);1994 年巴西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陳述書,
150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前註 92。
前註 118,頁 3(述及近期行政命令所設立跨部門委員會處理原住民族社群關切之環境與健康事
151 例如:同前註,第 6(1)條(關於「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 務);紐西蘭關於近期發展的陳述書(由艾文斯(Miriama Evans)向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
謀生的權利」)。 組所提出,11th Sess.(1993 年 7 月 27 日))(論及健保改革以及福利毛利原住民族的行動計畫;
同時也提及政府對於毛利人教育計畫的支持)。
152 大體上的論述,參見瑞奇(Roland Rich),〈發展權:民族的權利?〉(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 Right of Peoples?)收於《民族權》(The Rights of Peoples),頁 39(克洛福(James 166 例如:世界銀行於 2003 年設立了「原住民族贈款機制」,便是去直接地提供小額的資金給原
Crawford)編,1988 年)(提供發展權利與使其免受質疑的法律正當性)。 住民族或其組織,以在他們的文化特性基礎上,支持永續發展計畫與策略的執行。參見 World
Bank Indigenous Peoples Policy Update,2003 年 5 月 15 日;瑞斯威(Haider Rizvi)," 'Pay for
153 《發展權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聯合國大會《第 41/128 號決議》,
1986 年 12 月 4 日,重印於《聯合國文件彙編》,前註 7,第 1 卷,第 2 部分,頁 544(以 146 destruction,' Indigenous people tell corporations",World News No. 227(2003)(提供原住民族對
票贊成、1 票反對以及 8 票廢票通過)。雖然(只有)美國投票反對這個宣言,它的明確理由並 銀行行動計畫的回應)。此外,世界銀行已經發起了地區性的行動計畫去提倡原住民族發展利
益,即如在拉丁美洲的「保護巴西熱帶雨林先導計畫」(專注在巴西亞馬遜地區的劃界與保護),
不涉及對此宣言基本規範上的抨擊;它反而是提出宣言內含「不確切且令人困惑的」用語,宣 以及在東亞的「海岸濕地保護與發展計畫」(提供越南境內高棉原住民族社群的社經服務)。
言中對於裁減軍備與發展的關連,以及將資源從已開發國家轉移至開發中世界以當作達成發展 參見「世界銀行與原住民族政策與計畫行動」(The World Bank and Indigneous Peoples Policy
主要方式之強調的爭論。瑞奇(Rich),前註 152,頁 52。1986 年宣言的先趨為《社會進步與 and Program Initiatives),《世界銀行報告》(1999 年);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the United
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聯合國大會《第 2542(XXIV) Nations System—The World Bank and Indigneous Peoples,U.N. Doc. E/CN.19/Sub.2/2002/Add.12
號決議》,1969 年 12 月 11 日,刊載於《聯合國文件彙編》,前註 7,第 1 卷,第 1 部分,頁 (2002),paras. 15-22。在其對於原住民族議題進行資料搜集所貢獻的努力上,世界銀行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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