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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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四章︱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族習慣法與制度研究彙編)。                                                                                                    1994 Statement by 迪科納(Hon. Robert Tickner),M.P. federal minister on behalf of Australia,前
                                                                                                                                  註 118,頁 12-13(描述托雷斯海峽地區權力機構(由托雷斯海峽島民所選舉出的組織)的成立,
            182  一般性討論,參見蓋許等(David H. Getches et al.),Federal Indian Law: Case and Materials,頁                                    該權力機構被賦予了某些特定的決策權力);《1989 年菲律賓政府提交聯合國工作小組陳述書》
                 373-682(4th ed., 1998)(部落自治規範資料,包括部落法庭以及在美國法律架構中他們的審判                                                            (1989 Statement by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to the U.N.Working Group),頁 2-3(透過立憲和
                 管轄權範圍)。
                                                                                                                                  立法的方式創設穆斯林棉蘭佬(the Muslin Mindanao)與哥迪利拉(the Cordilleras)等自治區,
            183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8(2)條。                                                                                 被描述為「授予原住民族自治權」);《挪威觀察員代表提交聯合國工作小組第 7 次會議陳述
                                                                                                                                  書》(Statement by the Observer Delegation of Norway to the Seventh Session to of the U.N. Working
            184  同前註,第 9 條。
                                                                                                                                  Group),頁 2(1987 年立法關於「薩米議會」的成立,議會權責「包含所有影響挪威薩米原住
            185  《聯合國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33 條。                                                                                          民族的事務,議會代表並將由直接選舉選出」);Nordic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rnational Year for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s, Statement by 布忍斯特(Jens Brosted),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186  達德利和阿加德(Michael Kioni Dudley & Keoni Kealoha Agard),A Hawaiian Nation,第 2 輯,
                 A Call for Hawaiian Sovereignty,頁 89-99(1990)。                                                                   representing Denmark, Finland, Iceland, Norway, Sweden, and the three 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 of the
                                                                                                                                  Faroe Island. Greenland, and Åland, U.N.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11th Sess.,頁 2
            187  《聯合國原住民研究》,前註 90,察覺「多種不同的因素,尤以經濟與社會為主,處處影響政                                                                      (1993 年 7 月)(描述北歐部長會議(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對挪威、瑞典、芬蘭薩米
                 治權力的效力」,同前註,Add. 4,para. 255,並且做出結論指出,「原住民族的政治代表性仍                                                               議會之聯席會議,提供主要支援的決定」)。在批評孟加拉政府關於對待其大吉嶺原住民族的運
                 然是不足的,且有時純粹只是象徵性的」,同前註,Add. 4,para. 261。                                                                         動之後,孟加拉政府報告了與此相關的立法。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Governments,U.N. Doc.
            188  參見柏格(Julian Burger),前註 91,頁 17-33(描述世界原住民族的「底部生活」(life at the                                                    E/CN.4/Sub.2 /AC.4 /1989/2/Add.1,頁 2-5(1989)(從孟加拉政府接收到的資訊指出立法設定了
                 bottom));同時參見《聯合國原住民研究》,前註 90,Add. 4,paras. 54-190(描述原住民族                                                        3 種「地方選舉與自治政府議會……賦予足夠的部落權力去運作他們自己的事務以及保留他們的
                 的社會與經濟情況)。                                                                                                       社會文化遺產與獨立的身分」)。同時參見 1989 年《簡略記錄 25》,前 71,頁 25/2。蘇聯政府
                                                                                                                                  向國際勞工組織報告關於「設立以促進自治群體合法地位的原住民族聯盟。」同前註。「宏都拉
            189  《聯合國宣言草案》,前註 13,頁 31。                                                                                            斯政府官員引發〔國際勞工組織〕委員會對於防止國家干預原住民族權限之新法律的關注,此項
            190  參見《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XV(1)條。                                                                                 意見是起草人〔原文如此〕遵循與他們代表的大規模協商所致」同前註。

            191  參見,例如:《1991 年修正工作論文》,前註 60,頁 89(阿根廷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                                                             194  《聯合國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19 條。
                 提案意見);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Governments, U.N. Doc. E/CN.4/Sub.2 /AC.4 /1991/1(1991)                      195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前註 13,第 XV(2)條。幾個國家與原住民族組織已強
                 (墨西哥對於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1 次修正文本的評論);《美洲國家組織法律檔第 1 輪諮詢                                                                    調該權利在評論美洲國家組織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文件提案時的重要性。參見《關於美洲國家
                 報告》,前註 16,頁 293-298(哥斯大黎加、墨西哥、秘魯、哥倫比亞、加拿大、智利與瓜地                                                                  組織原住民族權利法律檔的未來第一輪諮詢報告》(Report on the First Round of Consultations
                 馬拉所做的評論);《主席報告:舉行於華盛頓特區的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起草工作小                                                                        Concerning the Future Inter-American Legal Instrument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opulations),
                 組之特殊會議,2001 年 4 月 2 日至 6 日》,前註 120,頁 66(美國呈遞的提案中指出「國家應                                                           前註 16,頁 282-283。
                 該肯認……原住民族在處理他們當地與內部事務時的一個廣泛的自主權限」);《專員報告:
                 舉行於華盛頓特區的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起草工作小組之特殊會議,2003 年 2 月 24 日至                                                            196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前註 13,第 6.1(b)條。
                 28 日》,前註 120,頁 11-12(國家對於連結美洲宣言草案中的自治條款與「內部」(internal)                                                       197  因此,原住民族及其組織已獲准可以主動參與聯合國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相關議題上的討
                 自決原則之評論)。                                                                                                        論。參見威廉斯(Robert A.Williams, Jr.),"Encounters on the Frontier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192  參見第三章,註釋 113-116 及其內文。                                                                                           Rights Law: Redefining the Terms of Indigenous Peoples' Survival in the World,"1990 Duke L.J. 660,
                                                                                                                                  頁 676-685(1990)。聯合國附屬委員會的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在聯合國宣言草案的發展過程
            193  參見,例如:巴西政府觀察員代表團對於議程項目 5 所做的陳述書,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                                                                    中向原住民族爭求書面的意見,且該小組允許任何原住民族代表可參與宣言的討論。目前正考
                 11th Sess.,頁 3-4(1993 年 7 月 29 日)(講述巴西政府執行「特殊政策」(special measures)                                               量著宣言草案的人權委員會,為原住民族代表設立了參與起草工作小組的特殊程序,參見第二
                 確保原住民族在其社群中享有傳統與自主性組織所做出的努力);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章,註釋 92,此程序主要在提供非政府組織更廣泛的參與範圍,而不是僅只就原本由委員會議
                 Governments, U.N. Doc. E/CN.4/Sub.2 /AC.4 /1991/4,頁 4-5(1991 年 6 月 5 日)(從哥倫比亞                                    程所允許的部分。相同地,國際勞工組織也放寬程序的規定,以讓受限的原住民族團體在對於
                 政府接收到的資訊)(概述賦予哥倫比亞原住民族具有「以符合自己習慣與風俗而組織社群的                                                                        1989 年的《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公約》的發展有直接的參與。參見斯韋普斯頓(Swepston),
                 必要條件,以及強化原住民族對於影響他們之政策與計畫的決定參與」);加拿大對於發展的                                                                        前註 113,頁 686-687。從一開始,原住民族已經參與了美洲國家組織工作小組對於美洲原住民
                 評論提交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的陳述書,頁 4-5(1991 年 7 月 29 日)(政府的計畫在確保國                                                              族權利宣言草案的商議。參見《關於美洲國家組織原住民族權利法律檔的未來第一輪諮詢報告》
                 家的「第一民族……可以經由反應出更為接近他們特殊情況的新立法安排來協商自治」,以及                                                                        (Report on the First Round of Consultations Concerning the Future Inter-American Legal Instrument
                 「展開導向於原住民族自治憲法保障的 〔包含原住民族代表的〕討論」);Intervention of the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opulations),前註 16;Propuestas Presentadas por los Estados y los
                 Delegation of Canada to the Main Committee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on the Subject                Representantes de los Pueblos Indígenas sobre los Artículos Considerados en las Sesiones Especiales del
                 of Indigenous Peoples, Delivered by  馬蘭茲(Denis Marantz), Canadian Delegation, Vienna,頁 1                         Grupo de Trabajo para Preparar el Proyecto de Declaración Americana de Derechos de los Indígenas,
                (1993 年 6 月 22 日)(描述加拿大憲法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的確認以及自治協商立法所做的努力。                                                                11-15 de marzo de 2002, O.A.S. Doc. EA/Ser.K/XVI,  GT/DADIN/doc.71/02(2002 年 4 月 11 日)。
                 行動計畫的目標在「移轉更多的權責給加拿大的原住民族對其自我事務進行規劃與管理」);
                                                                                                                              198  欲瞭解常設論壇(Permanent Forum)的討論,參見第六章,註釋 11-18。原住民族參與國際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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