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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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PEOPLES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劃關於非自願移居決議所採納,這特別關注原住民族的參與,以及順應他們對於移居政策偏好
                 的優先順序。世界銀行,《世界銀行業務政策第 4.12 號:非自願性移民》(Operational Policy
                 O.P. 4.12.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2001 年 12 月),paras. 7-11。然而,在運作上,世界銀行
                 的行動並非總是遵從這些原則。1992 年由世界銀行本身所做的研究清楚指出,超過 1/3 會影響
                 原住民族社群的世界銀行計畫並沒有 原住民族考量業務政策第 4.10 號,包含了要求與受影響
                 社群的強制諮詢指令。參見 John Swartz & Jorge Uquillas, Aplicación de la Política del Banco sobre
                 Poblaciones Indígenas (O.D.4.20) en América Latina (1992-1997),華盛頓特區,世界銀行,拉丁
                 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辦公室,1992 年,頁 2。之後,根據一份對於 7 個特殊世界銀行計劃之評
                 估所做的獨立研究更提出結論,受影響的原住民族社群認為協商「通常」(often)是膚淺的,
                 而且「一般都會限縮到該地的短暫參訪行程」,那些行程皆是沒有效果的,因為他們「和普遍
                 存在於原住民族文化中的漸進式與持續性的集體決策過程相衝突。」葛瑞夫斯和科爾賈斯特
                 (Thomas Griffiths & Marcus Colchester),"Reportof a Workshop on Indigenous Peoples, Forests
                 and the World Bank: Policies and Practices(華盛頓,2002 年 5 月 9 日至 10 日),"Program for
                 Forest Peoples, Centre for Information on 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2000 年,頁 32。但儘管
                 存在這些明顯的缺陷,該研究仍然指出世界銀行指令的存在「對於在某些國家執行中宣導要改
                 變以及緩和原住民族發展計畫的反對聲浪是很重要的。」同前註,頁 3。
            209  《聯合國宣言草案》的相關條款,前註 13,如下:第 19 條、第 20 條、第 30 條、第 37 條。《美
                 洲宣言草案》,前註 13,包含了以下相關條款,尤其是: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7 條、第 21 條。
                 這些條款以及兩份檔的完整全文在以下的附錄中。
            210  參見,例如:加拿大代表團對於《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 7 條至第 18 條以及自決權議
                 題的評論(2002 年 3 月 14 日)O.A.S. Doc. OEA/Ser.K/XVI, GT/DADIN/doc.69/02(「加拿大支
                 持原住民族個人有權利且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參與其國家中的一般政治程序,此項原則的宣
                 示符合國際標準」);蓋亞那代表團的評論(2002 年 3 月 15 日),O.A.S. Doc.OEA/Ser.K/XVI,
                 GT/DADIN-73/02(2002 年 3 月 26 日)(「我希望重申蓋亞那支持並致力於原住民族社群在環
                 境與所有其他蓋亞那相關事務上的參與和諮詢權利」);美國代表團的提議案(2002 年 3 月 13
                 日),O.A.S. Doc. OEA/Ser.K/XVI GT/DADIN/doc.66/02 rev. 1(「在國家的政策、規則、決定、
                 立法意見或立法將對原住民族產生重大或直接影響之時,在依法行政與法律許可的前提下,國
                 家應該在採取這些行動之前與原住民族協商」。)同時參見《依據人權委員會第 1995/32 號決議
                 成立之工作小組的報告》,U.N. Doc. E/CN.4/1997/102(1996 年 12 月 10 日)(總結政府對於聯
                 合國宣言草案的評論):墨西哥代表團的評論,同前註,para. 44(指出原住民族「有權參與經濟、
                 文化、社會和政治的發展」);加拿大代表團的評論,同前註,at para. 199(提及聯合國宣言草
                 案第 18 條與第 19 條,並且支持原住民族「在會直接影響到某些特別關於原住民族之國家決策
                 的參與」);阿根廷代表團的評論,同前註,para. 205(支持原住民族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並
                 引用阿根廷憲法中的相關條款);巴西代表團針對宣言草案第 20 條的提案,同前註,para. 214
                 (「國家在執行與採納那些措施之前,應該要與相關的人事協商,確保他們的知情意見自由清
                 楚地表達」);美國代表團的評論,同前註,para. 221(支持原住民族在地方與國家層次的事務
                 的有效參與權利,「尤其是直接會影響他們的決策」)。
            211  參見,例如:《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第 19 屆集會報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on its 19th Session),U.N. Doc. E/CN.4/Sub.2/2001/17(2001 年 8 月 9
                 日),paras. 35-37(加拿大、智利與紐西蘭的調停(interventions):關於原住民族對於影響他
                 們的政策之規劃與實行中的參與權);《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第 20 屆集會報告》(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on its 20th Session),U.N. Doc. E/CN.4/Sub.2/2002/24
                 (2002 年 8 月 8 日),paras. 51-52(加拿大與芬蘭政府對於保障原住民族參與影響他們之政府
                 計畫的積極性措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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