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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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第二部分  第五章︱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據以確認尼加拉瓜政府負有積極義務,                         此項責任與《聯合國憲章》所闡釋對                                                        小組主席黛絲(Erica-Irene Daes)所稱                領地裡之人民用以推動選擇獨立的國家
                                                                                                                                                           9
            採取必要手段確立並保障原住民族社群                         於非自治領土之「神聖信託」(sacred                                                    過時的國家建構概念相一致。 為與自                         地位、自由的與一個獨立國家結盟,或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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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土地權利,進而有效地回應他們的訴                         trust)具有相類似的概念。 對於原住                                                    決權意旨相一致,過時的國家建構措施                         者與一個獨立國家完全的整合。 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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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民族信託制度的概念,過去幾個世紀                                                        應在符合相關原住民族之期望下進行開                         這是行得通的,在今日大多數的原住民
                                                                                                                                  10
            在下列的條款中,闡釋一項超越特定條                         以來,在西方法律體系和國家具體實踐                                                       展。 當國家官員被賦予必要的權力,                         族係處於獨立國家外部領域的情狀下,
                                                                                  8
            約義務之規範的應用限度:「原住民族                         上,存有不同程度的意涵。 然而,託                                                       而與原住民族之合法代表進行協商談                          充其量僅有少數特別期待自決權及相關
            有權使用相互接受的、公正的程序,獲                         管(trust)或託管制度(trusteeship)等                                             判,隨後產生一項合宜的批准程序,在                         人權規範的實現。基本上。原住民族既
            得迅速的裁決,對他們個人和集體權利                         用詞,在當代國際論述有關敘明對於原                                                       此架構下,原住民族的訴求能適切的被                         不尋求獨立的國家地位,也不期待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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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切侵犯獲得有效補救。」 在原住                         住民族之義務上,並非普遍地被適用。                                                       聽到,他們的需求也能獲致實現。                           全的整合。然則,大多數的原住民族所
            民族的脈絡背景下,國家確保人權享                          今日,有關國家以及國際社會所負有之                                                                                                 確實企求者,很難以介於這兩者之間的

            有的責任是被強調的,且此項觀點受                          特別關切責任的原則,大體上去除了父                                                           涉及誠實對話且冀以獲致協議的協                       具體單一準則來呈現。原住民族自決權
            到國際社會所接受。隨著過去幾年來持                         權主義思想,以及過去託管制度對於非                                                       商談判程序,協助在可能產生爭議和甚                         的實現,包括無歧視主義原則、文化整
            續增強的緊張氣氛,國際社會持續維                          歐洲文化負面想像的連結。相反地,按                                                       至是暴力情狀中,建立相互理解與信任                         體性、土地權、社會福利與發展,以及
            持原住民族係其關切的特別主體,並                          照當代的價值規範,該項原則係依據對                                                       的基礎。誠實對話的機制可能促使歷史                         自治權的享有,考量到遍布全球的原住

            且試圖尋求以合作方式來確保他們的                          於原住民族相對弱勢情況之普遍認知,                                                       上權利受非法侵害者群體,獲致他們所                         民族所具有境況之顯著差異與多元,實
            權利和福利。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                         而此項弱勢地位係幾個世紀以來系統性                                                       需要的尊嚴,並且得以確認共用的利益                         係具有因地而異之性質。協商談判程序
            國際勞工組織,以及其他國際機構均已                         壓迫的結果。此外,今日吾人所論確保                                                       與共有的目標。協商談判本身從而可以                         允准從一些不確定之具體境況的機制中
            確認同時在國家和全球的層次上,對                          原住民族對其權利享有之責任,並不涵                                                       協助淡化衝突並且防止偏激的立場。此                         進行探究並選擇,據以確保原住民族的

            於原住民族特別策略計畫之需要。舉                          蓋致力於同化或「文明化」(civilize)                                                  外,一項由誠實對話與相互理解機制獲                         權利。
            例言之,美洲人權委員會在一段時間                          他們;相反地,這項責任需要對於立基                                                       致的協議,並且最後受到相關組織成員
            之前,承認「對於原住民族人口的特                          於自決權原則之當代條約與習慣規範的                                                       透過民主程序來肯認,這樣的結果對於                             原住民族,特別是在北美洲,長期
            別保障,構成國家一項神聖的承諾。」                         具體實踐。                                                                   所有關係者可能賦予一項實質意義的合                         以來倚賴協商合議的架構,作為確保他
            5 聯合國秘書長布特羅斯 ·蓋里(Boutros                                                                                          法性。   11                                  們作為獨特社群,所具有之相關生存權

            Boutros-Ghali)在世界原住民國際年的                    朝向談判協議與尊重歷史條約                                                                                                   利。歐洲墾殖者與北美印地安部族的早
            開幕式上,向聯合國大會演說強調「聯                              關於原住民族當代規範價值的實                                                         協商談判促使細微的解決辦法成                        期接觸,結果獲致以條約的形式來定義
            合國系統對於原住民族目標的承諾是                          踐,即如第三章和第四章所示,涉及矯                                                       為強而有力的複雜議題,即如權力和資                         介於這些群體之間的共存規範。美國和

            存在已久的。可回溯至創立聯合國本                          正或積極性措施,據以提供歷史性的土                                                       源在多元情狀下的重新分配。在大多數                         加拿大持續這種條約簽訂的方式,規制
            身之前即已存在。」           6                     地權利主張救濟賠償,以及社會福利計                                                       情況下,原住民族之自決權,無法僅由                         他們與印地安部族的關係,一直到 19
                                                                                                                                                                                   13
                                                      畫的發展和治理制度規則的改變,俾                                                        允准他們從受限制之業已決定的選項中                         世紀後期。 基本上,這些歷史上的條
                 從而,原住民族實係個別國家以                       利確保原住民族文化整體性與自治。此                                                       進行選擇來完成。在對於海外殖民領地                         約係在當事者一方,亦即非原住民族團

            及國際社會一項特別關切責任的主題,                         等措施恰與前任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                                                       的去殖民化過程,自決權被認為係那些                         體,在具有較優勢協商權力下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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