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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第二部分  第五章︱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國家實踐
                   第五章


                             國際規範基準的




                             責任義務














                       自決權原則和前面各章所討論之                       常生活中產生實效又是另外一回事。因

                  相關規範的發展,彰顯了原住民族幾個                         此,以確保原住民族生存與繁榮為目的
                  世紀以來尋求生存的基本要素。今日的                         之國際法主體,包括一項要求國家採取
                  國際規範,雖然程度上有限度,給予原                         完成該項目的所需必要行動之條件,該

                  住民族擊退殖民模式殘留根源的法律基                         項行動係經由原住民族本身參與的國內
                  礎,並賦予原住民族作為獨特群體在平                         決策管道。
                  等的基礎上追求他們自身的命運。《聯
                  合國憲章》和其他廣泛受到批准的國際                             一般而言,國際人權法一項不可
                  條約,確立了所有人都具有自決權或包                         或缺的部分,在於國家確保人權享有的

                  括相關的人權規範。具體地與原住民                          責任,以及當有權利遭致侵害時,提供
                  族相關的是《國際勞工組織第 169 號原                      救濟改正措施。這項職責和國際法關於
                  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該項公約已經                         國家責任規範實體有密切的關係,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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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得一些國家的批准。此外,國家的作                         其在國家非法作為或失職上。 如果說
                  為受到在關於原住民族屬於一般性或習                         不是直接明確,也可認為人權條約隱
                  慣國際法原則的範圍內的規制。習慣規                         含且同樣地蘊含著可識別的習慣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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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對於世界社群中的組成單位具有拘束                         法律規範。 在《阿沃斯汀尼》(Awas
                  力,不論是否有正式對於那些規範聲明                         Tingni)一案,美洲人權法院訴諸這項

                  同意。然而,國際法吸納關於原住民族                         國家責任,即如明確列示在《美洲人權
                  的規範是一回事;讓這些規範在一般日                         公約》第1條和第2條的一般性條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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